对浪费食物顾客自助餐厅能罚款吗

近日,6名来自江苏镇江的游客在乌鲁木齐市一家自助餐厅就餐离开时,剩下了1200克食物,被餐厅罚款2400元。此事经网上曝光后,引发极大关注。

近日,6名来自江苏镇江的游客在乌鲁木齐市一家自助餐厅就餐离开时,剩下了1200克食物,被餐厅罚款2400元。此事经网上曝光后,引发极大关注。

“一事当前,先问真假,再问是非”。其实,关于乌鲁木齐市这家餐厅之事,游客的说法是一种说法,但是,餐厅是另外一种说法,他们说,他们最初商议的是浪费的食物交100元食材费,但最后,游客算出2400元钱的数字,将钱放在收银台上,坚持要发票。不过,在有关部门调查清楚事情真相前,也并不妨碍我们来讨论一下在自助餐厅浪费食物该不该罚款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的是,餐厅没有罚款权。通常而言,对公民进行罚款,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作为市场主体的餐厅并不享有这种权力。餐厅对浪费食物的顾客收取一定的费用,这不是来自餐厅的罚款权,而是餐厅与顾客事先的约定。比如说,餐厅事先与顾客约定,浪费食物要收取一定的费用。那么,事后餐厅向顾客收取浪费食物的费用,那就不是什么罚款而是合同的一种约定,来自双方的契约。

这么说,餐厅虽然没有罚款权,但仍然依据合同的约定可以向浪费食物的顾客收取一定的费用。但餐厅运用这种权利也不能随心所欲,首先,餐厅要在醒目的位置明确进行告之,并且在顾客用餐前进行告之,如此,才能视为征求得顾客同意,取得了收取费用的权利。否则,顾客并不知情这一约定,就不能视为双方达成了约定。其次,每个人用餐时都不能保证做到百分之百完全不留下食物,合理的遗留食物应当为餐厅所容忍,因此,在正常人认为合理的遗留食物范围,餐厅不能收取费用。

即便满足了上述条件,餐厅也不能漫天要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该内容无效。”有些餐厅规定要收取浪费食物价格几倍的费用,或者按照食物的重量来计价收费,这就是“霸王条款”,形同于罚款了。因此,餐厅收取费用应当在普通人能接受的范围内,比如按照浪费食物的相应价格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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