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叫停券商融资类收益互换 五种情形被禁止

【证监会叫停券商融资类收益互换 五种情形被禁止】昨天有媒体称,多家券商近日已接到监管部门通知,不得通过场外衍生品业务向客户融出资金,供客户交易沪深交易所及新三板上市、挂牌公司股票。业内分析,此举针对的主要是通过收益互换形成的融资杠杆,而场外互换的规模级别预计以千亿计。

昨天有媒体称,多家券商近日已接到监管部门通知,不得通过场外衍生品业务向客户融出资金,供客户交易沪深交易所及新三板上市、挂牌公司股票。业内分析,此举针对的主要是通过收益互换形成的融资杠杆,而场外互换的规模级别预计以千亿计。

券商收益互换业务近期因中信证券“虚增万亿”乌龙引发关注。据了解,收益互换是一种重要的权益衍生工具交易形式。基于股票的收益互换,是客户与券商根据协议约定,在未来某一期限内针对特定股票的收益表现与固定利率进行现金流交换。简单来说,即客户向券商支付固定利息,而券商向客户支付指定的股票收益,以此进行互换。

业界消息称,证监会此次下达的五项禁令包括:不得新开展此类业务;愿意开展的,未完全了结的业务,不得展期;对于已签约客户授信额度尚未完全使用的,不得使用剩余授信额度买入股票;不得使用卖出股票后恢复的授信额度买入股票;不得通过更换标的形式进行买入等。

作为券商的一项创新业务,收益互换于2012年底启动试点,首批获得试点资格的有中信证券、中金公司、中信建投证券、银河证券、招商证券、光大证券等六家券商。从券商收益互换业务的特点看,这不仅是一款杠杆产品,并且杠杆比率很高,客户可以自身信用担保或提供一定比例的履约担保品,只需支付资金利息即可换取股票收益。业内人士透露,对于资质优秀的客户,潜在杠杆率甚至可以达到近5倍。

多家券商股权融资类业务负责人表示,监管层禁令一是整顿此类场外衍生品业务,二是清理此类高杠杆业务,三是将杠杆纳入场内监管。业内人士称,股权融资业务为券商的场外业务,具有明显的非标准化特征,各家业务开展目前不可能像场内融资一样规范,而且权益互换业务杠杆率最高可达5倍,通常在2-3倍之间,远高于场内融资的1倍杠杆率。

来自券商机构的资料显示,收益互换对客户门槛要求较高,一般要求净资产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金融类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证券投资经验不少于两年。从客户群体看,使用收益互换业务的客户包括:专业二级市场投资机构,主要是为了放大交易杠杆;金融中介,主要是专业从事大宗交易的机构,就可以利用股票互换业务放大承接业务的规模和效益;金融机构,主要是为了通过该业务向证券公司购买A股挂钩的衍生工具;还有就是一般企业客户,上市公司本身也是这款工具的重要使用者之一。

中证协最新数据显示,今年10月,证券公司开展权益类场外金融衍生品初始交易2735笔,涉及初始名义本金1082.78亿元;截至10月底,共39家证券公司开展了场外衍生品业务,月末未了结初始名义本金余额2792.1亿元。其中,互换业务占比约44%,期权业务占比约56%。

对于市场纷传的“券商收益互换业务被叫停”,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昨天表示,这是控制杠杆的规范措施,并不会改变2850点以来的慢牛格局,也不会改变市场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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