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近日正式下发了《关于简化企业债券申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下称《意见》),放松了企业债发行要求,鼓励开展债券再担保业务,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和信息披露,并对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发行进行了明确。
国家发改委近日正式下发了《关于简化企业债券申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下称《意见》),放松了企业债发行要求,鼓励开展债券再担保业务,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和信息披露,并对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发行进行了明确。
山东财经大学区域经济研究院院长、导报特约评论员董彦岭3日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进行发债松绑是非常有必要的。“当然,也并不是任何类型的企业都适合发债,也要在这个大的方向下审慎选择。”
风险分散化
《意见》指出,未来企业发债,相关部门将简化申报程序,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核效率。地方企业直接向省发改委提交企业债申报材料,省发改委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申报时不再要求提供省发改委的部分预审意见,不再要求发行人提供和债券、偿债有直接关联的证明材料。代之的是,上述流程将纳入信用记录事项,并由征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
董彦岭对导报记者说,过去往往是以政府为主体,通过城投企业作为融资平台,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但还款来源不容易得到保障,反而造成一些风险,“将来融资更多还是以企业作为独立的融资主体。企业对将来融资偿还承担责任,这样有助于实现风险的分散化。”
董彦岭提及,我国企业融资比较依赖于银行,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要解决企业自有资本比率低的问题,将来可能还需要进一步放开股份融资的限制,更多企业有适当渠道进行股权融资。此外,通过直接发行债券的直接融资形式,和国际上证券化发展趋势是一致的,可以减少风险通过银行体系的集聚。
“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看,债券市场发展严重落后,尤其是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既滞后于我国股市的发展,也滞后于国债的发展。所以将来要发展一个完善、多元、均衡的证券市场,也应该强化企业债券的环节。以企业为主体,来提供其发展资金保障。”董彦岭说,所以,进行发债松绑是有必要的。
集合债方式
《意见》明确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债融资,即满足三个条件的企业债可以豁免复审环节,经过第三方机构对信披完备性、充分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进行审核后,可由发改委直接核准。可实现豁免复审环节的三个条件分别包括“主体或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债券”、“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指担保公司主体评级不低于AA+及以上)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担保的债券”和“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且债项级别在AA+以上债券”。
董彦岭表示,并不是任何类型的企业都适合发债。“那些发债的企业,第一类是,规模比较大,效益比较好;第二类是,一些比较好的中小企业,类似蓝筹企业。”
“这类较好的中小企业,其自身发债需要一定规模效应,毕竟,债务发行和银行贷款的区别就是固定成本比较高。”董彦岭进一步说道,有一些成熟的做法是中小企业集合债融资,“原来我们也进行过试点过,寿光、诸城都参与过。”
在董彦岭看来,同类型、集中在一个区域的企业,可以采取集合债的方式,适当通过政府的一些担保机构增信,也可引入一些风险投资机构,在发债中进行劣后等的结构性安排,利息也可以进行分层。
“此外,要严控风险。”董彦岭强调说,尤其注意不能再形成一个新的风险源,“一些配套的体系建设,包括信用评级等,都要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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