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随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决定

   (2016年1月18日随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决定随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受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法制委员会的任期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法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 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由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市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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