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慈善立法以制度规范助善行

我国慈善事业的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的法律终于要出台了。3月9日下午,共计12章112条的慈善法草案,提交给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并将在16日的全国人大闭幕会议上进行表决。自民政部提出《慈善事业促进法》立法建议至今,我国慈善立法可谓名副其实的“十年磨一剑”。作为今年全国两会立法方面的一大热点,这部着眼于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无疑将有助于厘清慈善领域的国家、社会与公民的关系,从制度层面规范慈善行为,提升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助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中国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有目共睹。仅就捐赠数额而言,民政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从2006年到2014年,中国全社会的慈善捐赠总额就增加了9倍,达到了惊人的1000亿元;慈善项目突破百万个。民间公益、网络公益等新的慈善形式大量涌现,无论是捐赠主体还是捐赠形式都日益多元化、多样化。与此同时,远到前几年的“郭美美事件”“嫣然基金会风波”,近到前不久的“知乎网友童瑶诈捐门”,法律真空导致的慈善乱象,不仅打击了公民个体的慈善信念和积极性,也损害了整个慈善行业的公信力,使得从行业到民间对慈善事业的立法呼声日益高涨。

从媒体报道的草案内容看,除了从自愿、无偿、捐赠人不能收回以及非营利性等方面对慈善本身进行了界定之外,其最大特点是以法律义务的形式对慈善组织提出了信息公开的要求。回顾过往一些慈善组织信任危机事件,缺乏制度性的信息公开,是困扰这些组织乃至整个行业的大问题。由于缺乏透明度,捐赠人不知善款流向,像“郭美美事件”那样稍有蛛丝马迹,就会掀起舆论风波,最终出现不信任机构只信部分公众人物的尴尬状况。而这次的草案,不仅规定慈善组织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不仅从制度上强化了对慈善组织的监管,更有利于恢复、提升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立法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形成人心向善的社会氛围,造就人人能够行善的制度环境。”参与草案起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郑功成表示。综观草案,很多地方都体现出人性化的特点,有助于推动慈善事业。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不再强制必须有业务主管部门,这无疑将降低慈善组织的登记和认定门槛;另外,草案还明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时,依然享受税收减免优惠,这些无疑会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加入到慈善事业中来。

慈善公益事业作为第三次分配的重要手段,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虽然善行发自个人内心、依靠的是道德自觉,然而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人,善行的施展不能仅靠自我监督,让善行有法可依,不仅不会对个人和组织形成制约,反而会让善行真正落到实处,激发全社会更多的善行,这或许就是慈善法对于慈善事业的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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