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检察院办理随州首例“从事校车业务”入刑案件

近日,曾都区人民检察院办理首例因超员运输学生犯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系刑法修正案 (九)将 “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超过额定成员载客”纳入危险驾驶罪后,曾都区检察院办理的随州市首例因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载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

经查,被告人刘某,现年53岁,从事校车业务,长期严重超过额定乘员接送部分随州市某乡镇中心小学部分学生上下学。2015年12月,刘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某乡镇造纸厂路段时被警方查获。该车核载7人,实载19人,系刑法修正案(九)规制严重超载入刑情形之一。

检方认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长期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0%以上,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不仅威胁小学生生命财产安全,而且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危及市民特别是小学生家长公共安全感,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理应受到法律制裁。日前,曾都区法院根据刘某某犯罪行为性质、情节,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对刘某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通讯员严仕强、汪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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