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营改增”客户涉税相关事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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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营改增”客户涉税相关事宜公告

尊敬的客户: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我司作为金融保险业,也在此次“营改增”试点范围之内,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司将由营业税纳税人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所提供的商品与服务缴纳增值税,并对外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再开具营业税发票。

2.若您投保的首期保单承保且生效时间于2016年5月1日之前,或您投保的续期保单生效时间于2016年5月1日之前的,请于2016年4月30日前通知您的太平人寿代理人或前往我司营业前台开具营业税发票。若您未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营业税发票,则视同您不再需要营业税发票,除非另有新政策出台,否则我司自2016年5月1日将不再就相关业务开具任何发票。

3.由于增值税开票系统设置及增值税发票领购需要一定时间,我司在2016年5月初可能无法立即为您开具增值税发票,后续待开票系统设置完毕后,我司将可根据您的需求开具增值税发票,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特此公告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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