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拟规定鼓励带薪休假照看老人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送审稿)征求公众意见

本报讯(记者 周舜尧)日前,省法制办将省老龄办报送省政府审议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送审稿)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截止12月28日前,社会各界人士通过“湖北省政府法制网”(http://www.hbzffz.gov.cn/)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通过信函、发送邮件(hbfzsfc@163.com)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办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家庭成员应当满足老年人文化方面合理需求和精神上的特殊需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享有年假和探亲假的权利。提倡用人单位给予休假,让赡养人带父母去旅行或故地重游;鼓励用人单位给赡养人不少于1周带薪假照顾失能及住院老人。

对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赡养人之间相互推诿以及家庭成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以及志愿者组织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支持、协助老年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完善家庭养老功能,建立家庭成员照护失能老人等不同形式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对照顾失能失智老人家庭,视困难和失能程度免费安排照护培训,分类发放照护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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