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检察院对首例涉嫌污染环境案提起公诉

近日,随州市曾都区检察院依法对首例涉嫌污染环境案件提起公诉。

经审查,随州高新区某公司采取规避监管的方式,如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在厂区内空地土坑中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暗管等,超标排放含有毒物质的水污染物。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随州市、高新区环保执法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电镀车间酸性废水、含铜废水专用输送管道破裂,导致酸性废水排入雨水沟最终排入府河。经随州市环境监测站取样监测,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影响当地居民饮水安全。

检察官认为,被告单位某公司违规排放、处置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被告人何某作为被告单位分管生产、环保工作直接负责人,未尽职履责,导致严重污染环境,二者侵犯国家环境监管管理制度,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检察官说法:【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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