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车主“被退出”,该不该给予行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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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主“被退出”,该不该给予行政补偿

《法律与生活》记者 郑荣昌

基层交通主管部门或基层政府因改革需要让车主退出客运业务,除了给予硬件补偿——车辆残值补偿,要不要给予车主软件补偿——运营损失补偿?车主失去客运经营权之后,家人的生计问题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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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人民政府

安徽省临泉县111位车主发起的一起集体诉讼,所涉及上述问题引人关注。

案情介绍:车主因停运损失状告政府

2014年至2016年间,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杨素华、王世生、张从伟、王书军等111位车主,分别自筹资金16.8万元购买客车,与第三方临泉恒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临泉县万祥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临泉有限公司合作,承包经营临泉至陶老、临泉至吕寨等四条农村客运班线。

2018年4月17日,临泉县人民政府下发“临政办秘【2018】48号文件”,即《关于印发临泉县县内客运班线改革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以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为由,要求各车主退出客运经营市场。为响应政府的改革举措,各车主在文件规定的最后期限——2018年8月31日前,全部停止各客运班线经营,将客车交给政府。

但是,上述48号文件只是对车辆残值作出补偿,并未对停运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作出补偿。根据相关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每车未履行完毕的七年零四个月承包经营期的停运损失高达580385.14元。

车主告诉记者,投资巨款购买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时,预期可以经营10年,目前才经营了2至4年,就被迫停运,政府应该给予停运经济损失补偿。

退伍军人出生的车主王世生说:“我退伍后就从事农村客运经营,至今二十多年了。这车子可是我们全家几口的饭碗啊,现在突然被收走了,一分钱补偿都没有,叫我们怎么过活?政府这么处理问题,我心里堵得慌!”他边说边用拳头捶自己的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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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车主与他们的车辆

为此,111位车主委托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岳琴律师将临泉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每车补偿停运经济损失580385.14元,同时为每车提供两个就业岗位。

该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官方回应:许可期限与承包合同无关

9月3日,《法律与生活》杂志社通过邮政EMS给临泉县委宣传部、临泉县委、临泉县政府寄去采访函,提出采访请求,并就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的背景和目的、车主的承包经营合同、关于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县政府安排车主重新就业的计划等问题列出采访提纲。

9月18日,临泉方面作了如下书面答复:

一、本次临泉县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的依据是交通部下发的【2011】490号文件、《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安徽省交通厅皖交运【2016】163号文件。

二、我县客运班线的行政许可期限是4年,我县几个客运公司的班线许可均已到期,其中临泉县恒达客运有限公司的到期期限是2018年8月16日。车主所谓承包经营合同8年,那是客运公司与车主之间的协议,与政府无关。

三、关于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问题,按照临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泉县县内客运班线改革退出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县对退出车辆的补偿包括投入车辆的残值补偿、一次性奖励、就业安置等,完全符合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补偿范围。

四、关于安排车主重新就业的计划问题,《关于印发临泉县县内客运班线改革退出方案的通知》也作出明确规定:对退出市场的司乘人员,由人社部门举行招聘会,推荐岗位,双向选择,努力使更多的人员能够就业。

律师观点:负责任的政府应心系民生

陈岳琴律师说,这111位车主的115台客车的行政许可期限都是2018年12月31日。我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另外,根据国家强制标准,这115台客车的报废期是10年。这些车主当年投资巨款购买客车从事客运经营,预期可以获得十年的经营收益。现在,由于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他们的车辆才经营了2至4年就下线了,可得利益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应该对停运损失作出补偿。

车主们与客运公司签订8年承包经营合同,也是基于客车可以经营10年的国家标准和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并非与行政机关没有关系。如果不是这次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的需要,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50条,行政许可到期后还可以申请续营。如果没有出现诸如重大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严重不达标导致客户频繁投诉等事项,行政机关应该继续给予客运行政许可。而根据我国《道路运输条例》,一次行政许可就是4至8年。

事实上,这次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后,这111位车主正面临着停运下岗失业的威胁,如果没有合理的补偿救助,他们和家人的生活将陷入困境。行政机关在推行这次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方案前就应该对此作出风险评估和救助方案,这才是一个心系民生的负责任政府应有的行动,而不是推诿塞责。

涡阳经验:充分补偿加退出奖励

另外,车主向记者提供了一份与临泉县相邻的涡阳县的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改革方案(涡政办秘【2018】62号文件)。根据该方案,涡阳县政府在2018年12月20日前分四批完成对涡南镇线路59辆农班车、以及按照每10天完成一个镇农班车收购的速度,完成剩余全县共计360辆农班车的收购。

涡阳县的补偿方案是:除了对车辆残值进行评估补偿,还参照安徽肥西、舒城及周边县农班车收购标准和农班车燃油补贴按座兑付的办法,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座位,按每座0.6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日内签订退出协议并完成车辆交接的,每座另奖励0.4万元。以一辆19座中巴为例,这辆中巴的车主退出农村客运经营,除了车辆残值补偿,还可以得到19万元补偿和奖励。然而,在临泉县,同样是19座中巴的车主,这19万元的补偿和奖励缩减为零。

临泉县的车主与政府有关部门交涉时不止一次地问:为什么在同一地区、两个不同的县,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大的差别?一项改善农村公交的惠民工程,临泉县为什么会做得这么不得人心?

补记

在截稿前夕,记者接到车主的投诉电话,说临泉县政府在公交化改革办公室门口贴出“临客办字【2018】14号文件”,要求各车主在10月20日前签订写有“自动放弃农班车线路经营权”字样的退出协议,过期不再进行车辆残值补偿。为此,车主邀请他们聘请的陈岳琴律师到现场审核把关。然而,签订协议这天,政府工作人员说是接到县政府电话,要求陈律师离场,导致111位车主遂愤然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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