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惨剧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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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惨剧谁之过

近日出台的《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对电梯的使用、产销、维护和保障各方面都制定了规范细则,使用者若强挤超载电梯,将被处以200元至1000元不等的罚款。《办法》是在电梯惨剧频频发生的背景下由官方作出的一套系统的应对方案,反映了政府对电梯事故认识的深化,将重心从事后问责,更多地转向事前防范。

事故具有不可逆性,为了尽量弥补电梯事故所造成的损害,最现实的办法是有章可循的问责制度。由于电梯的特殊性,其使用者和生产者往往是分离的,同时,它在安装和设备维护方面具有极高的专业要求,这就使得电梯事故的责任主体往往被划分为三块,以致在具体的事故处理过程中,三方每每陷入互推皮球的境地。《办法》则对此予以明确的规范,即事故发生后无论实际责任者为谁,首先均由维持电梯运作的建筑物的物业公司偿付赔偿款额。可以说,对责任主体进行较为系统的归档,强调事故赔偿和救助工作的顺利落实,是该《办法》的精髓。

同时,对责任主体系统把握的思路,还反映在《办法》将过去被认定为单向消费者的电梯乘客也纳入责任规范的考量之中。这并不是拍脑袋想出来的新奇主意,因为就在今年1月份,重庆市发生了一起因为22人爆挤电梯而引发的电梯事故。教训是血淋淋的,《办法》中对乘客强挤超载电梯专门进行罚款惩戒,也是源于前鉴。但通过一定限额的罚款是否能遏制悲剧不再发生?电梯的超载与否,往往不能通过身体的个数来进行识别,在超载与非超载之间,界线总是模糊的。电梯的特殊性在于它构成了一个封闭的、外界不可控的空间,所以电梯惨剧往往带有捆绑性的特征。再加上影响电梯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转的因素很多,人数既非根本的因素,也不是直接的因素。现行的电梯已经具有在承重过大的情况下自行鸣笛警报的功能,与其在测量体重上与机器一争高低,为保险起见,下调电梯单次承重上限应该更为经济也更为合理。确实,《办法》中除了规定禁止乘客挤入超载电梯,还禁止其他相当一批抱有“恶意”的乘坐行为,如携带危险品、蓄意引发事故等。这些行为若在进入电梯之前已被制止固然大好,但若在事故发生后再回头进行惩罚,实际上罚款的效果已经漂白:灾难或因一人而起,但难免全梯多数乘客遭殃。

将使用者从单向的消费方纳入责任主体范围内,这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已愈发常见,但行政管理的每一步举措都需要慎之又慎。电梯惨剧之频频发生,虽然前因甚多,但解决问题的根本在于“电梯”本身。电梯是人类技术进步的产物,技术的问题最终必须通过技术解决。在电梯惨剧中,最关键的不是如何尽善尽美地安排善后的工作,而是必须尽快地在技术上掌握能即时停止灾难的方法,最实际的莫过于,在每一个吃人电梯“吃人”前,我们如何能立刻停止它。回答可能是:我们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需要在总调度室才能进行这项操作,普通员工没有获得这些权限,等等。在技术上克服这些问题,无疑更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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