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矿股东向中金集团高管行贿370万元 获刑3年

首页 > 资讯 > 国内 > 正文

金矿股东向中金集团高管行贿370万元 获刑3年

>>判决

矿老板行贿370万获刑3年

胡某现年42岁,案发前是湖南怀化一家矿业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某的公司又控制着湖南会同县大叶塘金矿所在公司超过一半的股份。2014年7月,胡某被抓获,后因涉嫌行贿等被逮捕。

据东城法院判决认定,2011年1月至9月间,在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收购大叶塘金矿探矿权及后续勘探开发过程中,胡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中金集团总经理孙兆学行贿40万元、300万元,向中金集团总工程师兼地质资源部经理杨志刚行贿10万元、20万元。

法院另外查明,2011年7、8月间,胡某为帮助时任中金集团地质资源部项目管理处处长的刘某办理北京户口之事请托柳某,被柳某虚构事实,骗取了其为刘某垫付的5万元及刘某支付的10万元。

东城法院一审认定,胡某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且属情节严重。鉴于胡某在其行贿行为被立案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

东城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案情

央企高管收钱后违规操作

一审判决后,胡某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胡某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其向孙兆学行贿300万元的事实不成立,其在侦查阶段供述向孙兆学行贿300万元是被办案人员多次私下威胁、恐吓后作出的,此供述应属非法证据;无证据证明扣押清单中的358万元与胡某有关;证人张某的证言不能证明孙兆学给张某的300万元系胡某所给,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检方表示,中金集团属于央企性质,孙兆学系中金集团总经理,杨志刚系中金集团总工程师兼地质资源部经理,均属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在大叶塘金矿股权并购过程中,胡某为得到充分支持,从中金集团总经理孙兆学处入手,通过孙兆学安排,杨志刚、刘某具体工作,快速启动考察,积极推进论证,在未经评估的情况下,商定收购价款,促成项目通过。在大叶塘金矿股权收购完成后共同探矿的过程中,胡某为了提高黄金探测储量以实现“探明储量超过80吨,每超过一吨补偿200万元”的条款利益,要求孙兆学等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内行业规范的规定,采用其他规范测量储量,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条件。

检方认为,胡某为谋取上述不正当利益,给予孙兆学、杨志刚钱款共计370万元。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最终,二中院驳回了胡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链接

中金集团两高管多次受贿

杨志刚原系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地质资源部经理。法院查明,杨志刚在为企业申报国家专项资金项目等事项中提供帮助,收受企业和个人贿赂329万余元。因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杨志刚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9月8日,孙兆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公开审理。检方指控,2003年至2013年,孙兆学利用担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总经理、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总经理、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便利,为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5年至2014年,其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张某非法收受财物共计3881万余元,对968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目前正在等待判决。

另外,还有二人因行贿杨志刚被判刑。李某案发前系长春黄金设计院技术经济专业首席工程师,在承揽中金集团下属矿山企业申报国家专项资金项目等事项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杨志刚贿赂款共计105万元,一审获刑5年。

毛某是一名地质专业的女高级工程师,在申报国家专项资金项目等事项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杨志刚贿赂款共计124.6万元,一审以单位行贿罪获刑一年3个月。

备案号:赣ICP备2022005379号-1
华网(http://www.hbsztv.com) 版权所有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联系电话:17051177829 QQ:51985809邮箱:5198580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