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法院向法人逃避执行“乱象”亮剑

随州市广水法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战役中,用足用活《公司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回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向企业法人恶意逃避执行“乱象”亮剑,一批“钉子案”得到圆满执行,探索出执行企业法人案件的广水经验。

广水法院执行干警在执行实务中发现,企业法人常有如下恶意逃避执行的“乱象”:一是法人代表有名无实,控股股东站在法人代表身后,决定企业生产经营,主宰企业命运,却不承担任何强制执行措施的风险,涉企案件执行难应运而生。二是企业账户名存实亡,经营资金体外循环。执行人员虽然明知企业经营资金在其会计、法人代表、股东或者其亲戚亲属的私人银行账号中“体外循环”,但因其不是案件当事人而不敢冻结或扣划。三是网上银行瞬间转账,资金查控难奏实效。四是厂房设备“零价”出租,老赖企业“变身”经营。有的负债过多的企业,另行注册成立一家企业,或者寻找一家“替身企业”“零价租赁”原企业的厂房设备,继续红火经营,实现了老赖的“华丽转身”。

针对上述企业法人恶意逃避执行的“乱象”,广水市法院果断亮剑,他们一是揪出控股股东,向幕后“老板”雷霆出击。在执行河北某公司一案中,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一名73岁的农民,且不是公司股东,明显有悖常理,而公司重大事项都是由一名公司大股东、委托代理人决策,疑为“幕后老板”。随后,该院执行人员对该公司大股东视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用“单位犯罪”中主体资格理论对其穷追不舍,直至迫使其代表公司履行了全部义务。二是揭开资金面纱,向幕后“管家”雷霆出击。在执行外省某钢铁企业一案中,该企业基本银行账户先后被40多家法院轮候冻结,均一无所获。但广水法院执行人员发现,该公司拥有近万名职工,一直在正常经营,认定其企业资金必有“猫腻”,在详细研判该公司一名控股股东、副董事长个人银行账户中的交易明细,发现其账上资金疑似单位资金,遂果断将该副董事长的个人银行账户中的存款扣划178.3万元。该公司及副董事长未提出任何异议,迅速派员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将案件执行完毕。三是撕裂“法人人格”,向股东成员雷霆出击。在执行武汉某公司时,发现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公司名下及夫妻名下的财产无踪可寻,但二人的子女名下共有九处房产,而子女名下的购房款系夫妻二人从公司银行账户转出,该院果断否定该公司的“法人人格”,将夫妻二人及其子女全部追加为被执行人,查封子女名下房产四处,迫使夫妻二人履行了执行义务。四是砸碎合同面罩,向虚假弃权雷霆出击。在执行江苏一企业的案件中,发现该企业将价值数千万元的机械设备“无偿租赁”给另一企业生产经营。对于这一明显有违“等价有偿”民事交易法则的企业行为,该院引导申请执行人依据《合同法》第74条之规定提起“撤销权”之诉,请求法院撤销被执行人的“零价租赁”行为。在诉讼过程中,三方当事人和解,被执行人从“无偿租赁人”处借款将债务代为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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