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襟轮换私藏猎枪打猎自伤案发获刑

连襟二人私藏猎枪并时而相约上山打猎,在一次打猎中因操作失误造成猎枪走火致伤案发。近日,曾都区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被告人孙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悉,2014年,刘某从其堂兄(已故)处获赠一只16号制式单管猎枪。随后几年,被告人刘某和被告人孙某(系刘某连襟)轮换着将该猎枪藏于家中,时而结伴外出打猎。2017年3月15日上午,二人再次相约,由孙某持猎枪、刘某带着猎犬到山场打猎。期间,孙某因操作失误导致猎枪走火,枪膛内的一颗子弹击中自己左臂。孙某自伤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在治疗时医院发现警情后报警。案发后,公安民警根据刘某的交待在其家中搜出单管16号猎枪一支,并在事发地找到已经击发的猎枪弹壳一枚,从孙某家中扣押猎枪子弹两发。经鉴定,该猎枪是枪支,具有致伤力。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孙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孙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因枪伤目前尚未完全治愈,经曾都区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可对孙某适用非监禁刑。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对二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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