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曾都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男子宋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1月9日,宋某某伙同他人前往府河镇某村打猎,被当地村民发现后举报,野味还没打到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宋某某身上及车内查获猎枪2支、匕首1把及火药弹24发,并从其家中查获猎枪子弹1盒(25发)、手铐1副。
经查,宋某某携带的2支猎枪均未办理登记手续。经鉴定,2支猎枪都是枪支,具有致伤力。另查明,2018年8月宋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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