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纠纷被他人打伤 不满其获轻罚起诉派出所
时间:201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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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生意合作问题,南宁市的黄女士与宾某发生了纠纷,后产生肢体冲突。因打人事件,宾某被派出所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黄女士认为处罚过轻,与派出所打起了行政官司。5月17日,这起行政官司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纠纷引发打架

  现年48岁的黄女士,是一名持有医师执业证书的美容外科医生,以前曾在一家医院上班,后“自立门户”开了一家医疗美容诊所。

  李某也是一名美容外科医生,也开有一家医疗美容诊所,他的妻子叫宾某。黄女士说,2010年期间,李某找到她,要求与她合伙开一家医疗美容诊所。后来,对方叫一个姓孙的人与她签订一份开办美容诊所的协议,聘请黄女士为该所的负责人。

  经过几个月的操办,双方于2011年1月在航洋国际城5楼注册成立了南宁××医疗美容诊所,诊所法定代表人是黄女士。

  在合作过程,双方出现了纠纷。2011年4月,宾某便让黄女士离开诊所,黄女士不肯,称宾某没有资格让她走。后来,宾某出示孙某的一份委托书,以股东的身份要求与黄女士解除合作协议。

  2011年5月,宾某与黄女士为此事再次发生争吵,黄女士被对方打伤。为此,凤岭派出所认定,双方是因民事纠纷导致的殴打行为,并对宾某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一审驳回请求

  黄女士不服,认为派出所对被宾某的处罚过轻,并于去年11月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派出所撤销这个处罚决定,并重新对宾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追究其故意伤害的法律责任。

  黄女士说,她被打受伤后到医院看病,半年多来无法工作。她起诉称,她被宾某及其同伙殴打致伤后,曾要求派出所对她作出伤情鉴定,但派出所一直不做。后来,经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全身软组织多处挫伤,已构成轻微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可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规定,黄女士认为派出所对宾某的处罚明显过轻。

  她还认为,宾某纠结多人殴打她的行为是发生在2011年5月5日,但派出所于当年7月1日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未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办理期限远远超过30日,行政处罚程序明显违法。另外,派出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时间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给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派出所对宾某的行政处罚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今年2月23日,青秀区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二审开庭审理

  黄女士不服提出上诉,5月17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

  对于黄女士的起诉,一名出庭辩护的凤岭派出所民警称,对于这起打架案件,派出所已查清黄女士被宾某殴打致轻微伤的事实,并对宾某作出了罚款200元的处罚。当时,派出所本着化解矛盾、增进和谐的原则,建议双方进行调解。派出所也做了调解工作,但因黄女士提出14万多元的赔偿,宾某不同意,所以调解不成。派出所也将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送给黄女士,但黄女士拒绝签收。所以,他们认为,派出所对宾某的处罚是恰当的,处罚程序并无违法之处。

  对于派出的说法,黄女士及其代理律师说,他们曾多次到派出所想复印本案的相关材料,但均被拒绝。他们是去年8月9日才拿到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的,与对方所说的签收时间不符。

  接着,派出所的代理人指出,之所以“时间”上有些出入,是因为当时公安部门正对网络进行调整。事发后,黄女士曾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办案民警提供该案的所有资料,民警多次规劝她要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对于鉴定问题,当时办案民警根据黄女士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已判断黄女士受的是轻微伤,所以没有叫法医鉴定。

  最后,法院宣布择日作出判决。(南国早报 记者 王克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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