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毅波:四川旅游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公布的“成本价”自然是没有强制约束力的,如果发生了旅游纠纷,到时主要还是要看合同中的一些条款是否违反旅游法。比如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导、诱骗消费者。“成本价”的提出让“低价”有了更加明晰的数字信息,可以让游客了解不同旅行线路的价格,更好地选择旅游商品。
对于整个行业来说,有人担心旅游市场会因成本价改变了消费者心理、供求关系而改变定价,但是我认为“消费者心理”和“供求关系”会有小小改变,但并不会对所有旅游产品造成影响。它只会在短期内让一些“低价团”产品难产难销,想要“低价团”的现象完全消除也是很难的,因为在旅游旺季旅行社发团的“边际成本”很小,其中服务费这些又是可变费用,“低价团”确实会给旅行社带来收益。何况“公布成本价”也不是第一次,总是难见成效,我们就可以知道要真正规范市场还是要依靠“法律”。只有法律不断完善,才能给消费者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才能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消除不正当的价格竞争,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殷维天:如果以后这样的“成本价”真能系统化、公开化,让游客出游前就知道正确的行情,树立正确的旅游消费观,掌握更多旅游技巧,我们才能不被“低价团”所诱惑和欺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