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隔离期间猝死被认定工伤 两地给出了最新认定
疫情当下很多人出差难免比隔离,但是由于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因此隔离期间发生的意外也就再说难免需要公司负责,今日职工隔离期间猝死被认定工伤 :
典型案例:在家微信回复工作时猝死,法院认定为工伤
在今年发布的“2021年度广铁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中有案件颇具代表性。
其中,“田某静诉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中,石某宇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2020年7月13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宇在家中突然倒地,120到场急救约20分钟后死亡。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最后与同事“大宇”的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当晚19时55分,石某宇所在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
石某宇的配偶田某静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的死亡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田某静的诉讼请求。田某静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结合同事董某陈述,其与石某宇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都会相互联系,多年来一直如此。由此可见,石某宇回家后继续处理工作是常态。
具体到本案,二审法院认为,事发当天石某宇在工作群回复工厂进度,19时10分,石某宇在该群回复“应该都收到了”;19时22分与同事“大宇”微信对话讨论收货问题。上述证据互相印证,可以证明石某宇当日下班后,仍使用微信处理工作,其在家用微信处理工作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虽然石某宇最后推送信息的时间是19时22分,与其倒地的时间19时40分存在时间差,但考虑到突发疾病发病到死亡有持续的阶段和过程,且在19时22分后石某宇再无推送信息,故可以认定石某宇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形。
法院认为,科技发展为工作模式提供了更多可能和选择,微信等具备实时发送文字、语音、图片、视频功能的通讯工具低成本、高效率,职工可以随时随地在线处理工作,甚至成为某些职业群体的工作方式,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线下坐班处理工作的时空限制。因此,对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确定,并不必然局限于固定的上班时间、地点。因工作需要,职工下班后在家继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的,同样应当包含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岗位”范畴。
具体到本案,石某宇在家回复工作信息时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视同工伤。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社保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社保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田某静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