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新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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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新规启示

近日,教育部发布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该办法落实了党的二十大、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该办法旨在加强对校外培训的监管,使其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办法》明确了对校外培训的行政处罚总体要求。适用对象包括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生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办法要求,校外培训的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相关方自觉守法,共同抵制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为学生成长成才营造良好环境。

《办法》明确了实施机关和管辖权限。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限,分别对线下和线上校外培训进行管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将依法查处校外培训的违法行为。

《办法》明确了违法情形和法律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和规章立法权限,明确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学科类隐性变异培训、擅自举办社会性竞赛,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等违法情形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了处罚程序,提升执法水平。结合行政处罚法和校外培训实际情况,明确了立案结案标准、调查职权、听证告知情形以及违法所得认定标准等,旨在规范校外培训的执法行为。

《办法》要求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压紧压实执法责任,确保执法取得实效。要求建立挂牌督办机制、公开通报机制、统计报告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既加强对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又督促执法机关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严查校外培训的违法行为,全力推进中央决策部署的双减”政策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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