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未提前30天通知怎么赔偿、用人单位到期不续签合同有赔偿吗

今天,有朋友咨询:“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是不是可以不提前30天通知员工,临近通知就行?”
由此,还可以引申一个问题:“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是否应当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这“一个月工资”实务中一般称为“代通知金”。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层面的其他规定均没有对上述问题进行规定。《劳动合同法》也只是在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该条规定的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情况下,方支付代通知金。显然,该规定只适用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并不适用于劳动合同的终止。
也就是说,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层面的其他规定来看,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无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也不用支付代通知金。
那么咱天津市有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吗?
《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津劳局〔1998〕439号)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订的,应提前三十日开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或提前通知不足三十日的,可以支付职工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视为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合同期满即终止,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作为代通知金。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2013年4月16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津人社局发〔2013〕24号),该规定于2013年5月1日施行。该规定的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津劳局〔1998〕439号)第十四条《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相关规定不再执行。”也就是说,《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被废止了。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到期废止后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又于2018年7月2日发布了《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津人社规字〔2018〕14 号)。该规定自2018 年8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原天津市劳动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津劳局〔1997〕421 号)、原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劳局〔1998〕439 号)同时废止。”这次,《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被彻底废止了。
可以看出,在天津地区,从2013年5月开始,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订的,就无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了。
这里还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在决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应当注意劳动者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比如说,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在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的时候,用人单位就不能够随便终止。而是应当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先征询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意见,看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同意或要求续订的,那么用人单位就不能够终止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终止,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或要求与用人单位继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还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如果规章制度规定了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严格遵照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