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空调回收价格一览表(旧空调回收注意事项)
在平凡的日常里,我们常会遇到那些骑着三轮车回收旧电器的工人,他们成了旧电器的再生使者。然而,上海某日的一起惨案却让人们陷入深深的思考:
那是2020年7月,朱先生正在打理旧家,准备迁往新居,突然间,一声叫喊划破了宁静:“回收——旧彩电——洗衣机——空调——”。他迅速开窗,叫来了师傅,准备将家中的旧电视售出。没多久,一位魁梧的师傅老罗出现了,转眼间就把电视包好搬下楼,交易一成。可就在交易完成后,朱先生却突然将老罗拦住,引他走向对门。

对门,是朱先生多年的老友委托照看的房屋。这位老友已迁居他处多年未归,他将对门房委托给了朱先生。朱先生突然想起这位老友家里还有一台旧空调,便与朋友取得联系,让老罗前去拆卸。
老罗手握扳手和螺丝刀,顺着窗台攀爬而出。十分钟过去,却依然未见动静。朱先生稍显不耐,决定先出去抽根烟。然而,就在那一根烟的时间里,事情却发生了变故。朱先生突然听到了一声沉闷的撞击声,接着是老罗的惨叫。他匆忙冲回房内,却见窗户还开着,而老罗已不见了踪影,只留下一片血的海洋。他紧急拨打了急救电话,然而老罗的伤势过于严重,最终离世。
随着事故的发生,老罗的家人陷入了深深的悲痛之中。在家里,老罗是唯一的劳动者,现在他离世了,家里的老人和孩子如何生活?了解了事情经过后,家人认为朱先生明知老罗缺乏高处作业资质,却仍雇佣了他,并未尽到提醒和提供专业工具的责任。家人的律师则主张,空调属于朱先生好友的财产,卖方实际应当是好友,因此好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家人将朱先生和好友一并告上了法庭,索赔200万元。然而,家人的主张是否合理呢?他们的诉求最终能否得以实现呢?
首先,我们需明了老罗坠楼的根本原因在于他缺乏高处作业的资质,也未配备任何防护工具。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而高处作业也被纳入特种作业范畴之一。老罗没有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也未在作业时配备安全帽、牵引绳等防护工具,这是违法行为。作为一个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老罗必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这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
其次,我们来看朱先生与好友的关系。家人的律师认为,好友在这里扮演了代理人的角色。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此负有责任。然而,这里的情况更像是一种非民事法律行为,更像是出于情感而进行的委托。朱先生与好友间并无资金交易,只是情感上的托付,所以不能简单将其视为代理关系。
朱先生在此案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呢?雇主在雇佣工人时需要对其相关资质进行审查,就如同雇佣私人家庭医生前需查看其执业资格证一样。朱先生在雇佣老罗拆卸空调前,应该先查看他的高处作业相关资质,但他未曾这样做,这是明显的疏忽和过失。
其次,按照行业习惯,老罗本应自备防护工具。然而,若他未能如此,朱先生就有义务提醒他准备好这些工具。如果老罗没有准备好,朱先生应责令其停止工作,直至他做好了充分准备。然而朱先生不仅容许了老罗进行危险作业,而且在工作期间还外出抽烟,甚至未在旁看护,这是明显的
疏忽大意。朱先生辩称他在事发前口头警告过老罗,然而这一说法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理由。
最终,法院做出了裁决:老罗对事故承担了主要责任,朱先生也需承担次要责任,并赔偿家属20万元。这一裁决或许让有些人为老罗感到惋惜,因为在我国社会中,像老罗这样在高处作业却没有防护工具的情况屡见不鲜,几乎已成为一种习惯。然而正是这种习惯,导致了施工行业中不规范、违法操作的频繁发生。
高处作业的潜在危险始终存在,若我们对此漠视不闻,回收人员也对自身的生命安全掉以轻心,必将会导致更多类似惨剧的发生。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若再遇到回收空调的情况,我们应当雇佣专业的单位和从业人员。虽然雇佣费用可能会更高,但是人的生命难道不值得我们珍惜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