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质量评价标准—新车质量表现排名

空车质量检验方法:
应用地磅的测量方法:
注意:
这种测量方法相对整备质量测试更为简便,牵引车和引车员质量按照登记质量或固定质量扣除。
应用轴(轮)重仪的测量方法:
车型要求:
2015年3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货车、重中型挂车。
注意:
· 包括牵引车(牵引车属于货车);
· 2015年3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货车、重中型挂车,无需开展空车质量检验,但若发现有非法改装嫌疑的,按照本标准7.2.3.1处理。
误差要求:
测量值与注册登记时记载的整备质量技术参数相比,误差应满足:
· 对于重中型货车、重中型挂车,误差不超过±10%或±500kg(满足一项即可);
· 对于轻微型货车、误差不超过±10%或200kg(满足一项即可),且轻型货车的空车质量应小于4500kg(需要同时满足的兜底条款)。检验要求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记录要求:
“仪器设备检验结果”栏填写实际开展检测的仪器设备检验项目,整备质量/空车质量的检测结果应列入仪器设备的检验结果。
检验结果处置:
按照本标准7.2.3.3的规定处理。
注意:
· 测量空车质量时送检车辆按送检状态测试。
· 引车员乘坐在车上,不应装载货物和/或乘坐人员。明确了测量挂车的空车质量时,可先测得汽车列车的空车质量,然后减去引车员质量(按75kg计)和牵引车登记的整备质量,差值作为测量结果。
·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
对于已经变更登记安装有车用起重尾板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上签注“加装尾板”并单独签注尾板质量),在实际测得的质量结果(测量时有车用起重尾板)上减去尾板的质量,获得空车质量。
对于在用车辆安装车用起重尾板后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在实际测得的质量结果(测量时有车用起重尾板)上减去尾板的质量(安装企业出具尾板安装合格证明上标注尾板质量),获得空车质量。
特殊说明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4月29日,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虚假报告的6种情形:
(1)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合格证明;
(2)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
(3)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
(4)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5)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
(6)明知是盗抢、报废、拼装、套牌等车辆予以通过检验。
· 检验机构及其授权签字人,工作人员应高度重视对检验结果及异常情形进行处置,对于不按照标准7.2.3规定开展异常情形处置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