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的转让价格和期限-公司转让协议标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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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的转让价格和期限-公司转让协议标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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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的转让价格和期限-公司转让协议标准范本

事实经过:2021年5月6日至2021年5月22日期间,原告先后向被告微信转账8万余元。

2021年8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今借李志88,430元,2021年8月31号归还30,000元,于(余)下58,430元2021年9月30日可还清。

经原、被告确认,案涉款项系被告将第三方运费债权出卖给原告的费用。原告称,因第三方的运费都给被告截去了,故被告出具了欠条。对此,被告不认可。

审理中,原告认可被告于约定还款日内还款15,000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欠款73,43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欠款利息,分两笔:1.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日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止;2.以73,430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日计算至2023年1月11日止。

法理分析:被告将第三方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支付了相应转让款,后双方又协议由被告返还相关款项,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并支付利息损失,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损失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并按约定还款期限分段计算。案涉“借条”系双方对债权转让关系的清理结算,“借条”载明的债务数额及由被告还款的意思表示明确,被告认为应由第三方支付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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