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分家析产案例;拆迁安置人口认定诉讼案例
按理说,父母再婚是喜事儿,在经历一次遗憾的婚姻后,父母还能够找到终身伴侣,称得上是人生一大幸事儿。
可对于子女来说,从情感上接受继父母,是一件相对困难的事情,尤其是有利益冲突的时候。
家住北京房山区的李先生,就因利益之争被继母和妹妹诉至法院,虽然继母要求依法分割继承父亲遗产,可在他看来,继母早已转移财产,给妹妹买了房。

在李先生9岁的时候,他的父亲娶了继母周阿姨,两年后,妹妹玲玲出生了。从三口之家变成了一家四口,妹妹的到来,让原本清冷的家多了许多欢乐。
时光荏苒,岁月悠长,兄妹俩渐渐长大,后来又各自结婚生子,李先生也曾十分喜爱妹妹,但这份喜爱在继母一次又一次地偏爱中,逐渐变淡,直至消失不见。
他们一同居住的宅院位于北京房山区某镇,院内原本只有李父和周阿姨建造的4间平房,2001年左右,一家人又在院内建造了一座两层小楼。
2016年年底,李父因病去世。
2017年年底,村子拆迁。周阿姨与村委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各项补偿总金额96万余元,可享受优惠价定向安置房213.6平方米。协议签订后,周阿姨就搬了家,并将宅院的大门钥匙交付给村委会。
但是,李先生不同意搬家,他认为自家宅院应该分为两处宅基地进行拆迁,周阿姨一处,他自己一处,他不认可周阿姨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一直占住在老宅院内。也因此,村委会一直没有将拆迁补偿款发放给周阿姨。
事情一直拖着也不是办法,2019年,周阿姨与女儿玲玲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分家析产,并依法分割继承李父遗产。
法院查明,在李父去世时,其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15万元。另查明,2012年12月,周阿姨在北京门头沟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房屋实际是玲玲借用周阿姨名义购买,购房首付款及银行贷款均是玲玲实际支付。2016年9月,周阿姨将这套商品房卖掉,售房所得价款已给付玲玲。
庭审中,李先生认为上述商品房应是李父和周阿姨的夫妻共同财产,他有权利继承部分份额,周阿姨、玲玲出售该房屋,是恶意转移财产。另外,李先生称,老宅院的房产是他与李父、周阿姨夫妇共同建造及修缮,他应享有一半的产权份额,至于李父的存款,也应是他与周阿姨平均分配。
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此案中,李父名下银行存款,是其与周阿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李父去世后,存款的一半为周阿姨所有,另一半为李父的遗产,可由其继承人周阿姨、玲玲、李先生继承。因周阿姨在李父生前一起生活,对其照顾较多,故应多分一些遗产。
关于老宅院的房屋,李父有一定房产份额,应归其继承人继承分割,但由于周阿姨已签订拆迁协议书,并向村委会交付了宅院钥匙,因此,老宅院的房屋已不宜进行分割继承处理。至于拆迁补偿款和回迁安置房的分配,由于安置房屋尚未建成交付,法院建议另案解决。
关于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的商品房,因首付款及银行贷款均为玲玲支付或偿还,可以确定是玲玲借用周阿姨的名义购买,玲玲为房屋实际权利人,故该房屋不属于李父与周阿姨的夫妻共同财产,不涉及继承问题。
最后,法院判决:李父名下银行存款全部由周阿姨继承所有,周阿姨给付李先生、玲玲每人各25813元;驳回周阿姨、玲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拆迁补偿款的计算方式比较复杂,回迁安置房的分配方式也与宅基地不同,不知道李先生最终能得到多少利益,但他与继母、妹妹的情分,在这一场官司中,已消耗的所剩不多。
亲情与利益之间孰轻孰重?生恩与养恩之间相差多少?值得深思,但造成今天这样的局面,相信决不是李先生一人的原因,您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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