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公司借款协议书范本、企业间借款合同模板
案例一:涉及借款主体的认定
A 公司和 B 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载明 B 公司向 A 公司借款80万元用于某项目。协议指定 B 公司名下账号收款,程某在 B 公司落款处签名。 A 公司按约汇款并载明款项用途为"借款"。另有 A 公司和 B 公司某项目部签订的《补充协议》,程某亦在 B 公司某项目部落款处签名。后 A 公司未收到还款诉主张 B 公司还本付息,并列程某为第人。 B 公司否认程某的代理人身份,亦否认与 A 公司存在借贷关系。
案例二:涉及款项性质的认定
C 公司从 D 公司、 E 公司、 F 公司处购买货物,支付货款后再与三公司签订多份《购销合同》,约定以高价向三公司出售型号、规格、数量相同的货物。经各方对账,三公司对尚欠 C 公司的具体款项金额予以确认。后 C 公司以三公司逾期未付为由提起诉讼。三公司辩称涉案合同系买卖实为借贷的融资性合同,故不应支付货款,仅需还本付息。
案例三:涉及合同效力的认定
G 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金融放贷业务。 G 公司与 H 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 H 公司为流动资金周转向 G 公司贷款3000万元,期限2天,年利率为15%;其余条款格式和内容与金融机构格式化贷款合同类似。后 H 公司逾期未还贷款, G 公司提起诉讼。 H 公司辩称 G 公司无权从事金融业务贷款合同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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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
1.借款主体认定难
审判实践中,由于一些单位管理不规范,借款合同上加盖非备案公章、项目部章、假章,未盖章仅个人签名,载明的借款人、款项用途与实际收款人、款项用途不一致等情形屡见不鲜。当出借人主张还款时,相关单位往往以此为由辩称其并非借款主体。法院一般结合签名人担任的职务或其与单位关系等具体案情综合认定借款主体。因考量因素和判断标准尚未明确统一,借款主体的认定是审理此类案件的一大难点。
2.款项性质认定难
企业借贷纠纷案件中,借贷双方往往就收付款项的性质意见不一,继而就是否达成借贷合意产生争议。2020年12月修订的最高法院《关于审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1《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至16条对款项性质认定和举证责任分配作了规定,但未细化借贷合意的具体认定标准。在单位的财务和管理制度不完善、实际操作不规范、书面借款合同缺失况下,如何准确认定借贷合意,将借款与货款程款、合作款等其他性质款项相区分较为困难。
3.合同效力认定难
单位间让渡使用闲置资金并获取合理收益,是一种良性的资金互助形式,也是解决短期资金紧缺的有效途径,但若无有效规制,则易出现职业放贷和高利放贷的现象,从而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审判实践中,借款人经常以出借人超出经营范围、经常性放贷、高利转贷违法为由主张借款合同无效。
虽然《民法典》第146、153、154条,《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九民会议纪要》第52、53条对认定借款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予以规定和说明,但如何根据具体案情准确理解与适用,实践中较难把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