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螃蟹怎么认定价值,偷螃蟹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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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螃蟹怎么认定价值,偷螃蟹案例

五河是螃蟹之乡,沱湖螃蟹还是全国十大名蟹。五河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一起案件,认定偷盗螃蟹的——被告人张荣犯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还判决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九百余元。

2018年10月8日凌晨,张荣潜入他人的螃蟹池内,盗取螃蟹。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发现,张荣为抗拒抓捕,将螃蟹的主人手腕咬伤。经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损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荣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荣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解、辩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螃蟹损失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赔偿医药费等主张,有相关票据加以证明,予以支持。综合量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专家说法:如果只是偷盗螃蟹,而没有暴力伤人,只构成盗窃罪,判刑不会这样重。一但抗拒伤了人,性质就变了,就转化为罪,是重罪,判刑当然会重了。(作者:贾少杰 季延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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