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挖机干活简单合同(挖掘机施工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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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挖机干活简单合同(挖掘机施工协议书范本)

案情:2014年9月16日,原告林泳与被告王伍在昭通市鲁甸县签订了《二手挖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挖机的转让价格为40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原告将挖机交付被告,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30万元,余款10万元被告于30日内支付支付给原告,逾期未付,被告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四倍的利息,并约定合同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总购买款20%的违约金。经庭审核实,原告林泳向被告王伍交付了挖机,被告王伍当场支付原告30万元购买挖机货款,未支付挖机购买余款10万元。

同日,原告林泳与被告王伍签订字据并约定,原告与被告约定将被告做工的未支付工钱与被告向原告购买挖机未付10万元欠款相互抵销。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了《二手挖机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因此该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王伍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故被告王伍应支付原告林泳挖机余款10万元。但是,原被告双方于合同签订的当天,签订了一份字据,该份字据中明确约定了原被告双方用工钱抵销挖机余款,是双方就抵销一事达成的合意,且原被告抵销的约定符合法律有关规定,该抵销通知自原被告双方签订字据的同时到达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本院认定该抵销合法有效,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20元,由原告林泳承担。

编辑:曾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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