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5000元自首初犯钱也退了,诈骗犯自首后无钱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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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5000元自首初犯钱也退了,诈骗犯自首后无钱退还

10月21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刘如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靳尚林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张建伟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遂想找人托关系,使自己不被拘留、能判缓刑,并保住驾驶证不被吊销,后通过其表姐认识的靳尚林,靳尚林联系曾在队当辅警的王超,并以找人办事花钱为由,收取张建伟现金8000元,后王超联系被告人刘如义,刘如义明知自己没有能力为张建伟保全驾驶证不被吊销,仍通过王超收取张建伟现金30000元。破案后,刘如义退赔赃款3万元并取得谅解。案发后,二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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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如义、靳尚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刘如义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从轻处罚量刑情节。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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