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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的通告

3月1日,邹平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的通告。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特通告如下:

一、申报责任

一是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邹平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申领居住证。

二是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三是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四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五是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六是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二、处罚规定

对不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人员、不落实治安责任的用工单位、不按规定申报承租人信息的出租房主,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违反本办法,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居住登记申报途径 (以下两种途径均可)

1.关注“山东微警务”申报居住登记

微警务→居住证业务(进行“实名认证”,已“实名认证”的除外)→居住登记申报→申报(完善“申请人基本信息”、“填报申请信息”)→上传附件材料,最后提交。

2.公安内网申报

本人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住所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现场登记申报。

来源:闪电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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