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模板—解除合同终止合同模板

——公司拒收通知函并发出返岗通知,该返岗通知又是否有效?
某劳动者在职期间,每天工作7.5小时,每周工作6天。即,每周共计工作45小时,超出标准工时工作制的40小时/周的标准,每周有5小时属加班。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加班工资为固定的500元。而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结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4500元/月,据此计算出来的每月休息日加班工资,要明显高于500元(注:小时工资=4500÷21.75÷8=25.86元,假设按一个月4周计算,每月的休息日加班费=25.86×5×4×150%=775.80元)。
后来,双方发生了纠纷。劳动者主张,因公司对其降职降薪、克扣工资,被迫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是,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函件,系劳动者委托律师向公司邮寄,而公司不认可这种邮寄方式,拒收了该函件,且发函通知劳动者返回岗位,否则就要按旷工自动离职处理。
劳动者未返回岗位,对公司提起了劳动仲裁,诉求支付被迫解除的经济补偿金、被克扣的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离职前3年内的未休年休假)、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案件经审理,仲裁、一审、二审均支持了劳动者诉求的经济补偿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等。
一、基本案情
2002年11月7日,S某入职R公司,工作岗位为经理。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自2014年12月24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附件约定,月工资结构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000元+加班费500元+福利津贴1500元+奖金。
在职期间,S某的工作时间为每天工作7.5小时,每周工作六天。
2018年11月6日,S某主张因R公司对其降职降薪、克扣工资,委托律师向R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
R公司拒收了该份邮寄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
2018年11月21日,R公司向S某邮寄了《返岗通知书》,要求S某在2018年11月26日前返岗工作。S某未回到工作岗位工作,之后R公司认为S某系旷工自动离职。
之后,S某对R公司提起了劳动仲裁,诉求R公司支付被迫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被克扣的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一)劳动仲裁
申请人:S某
被申请人:R公司
S某的仲裁请求:R公司向S某支付:
1.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6911.73元;
2.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30日期间被克扣工资1850元;
3.2018年5月1日至10月30日期间被克扣工资7653.35元;
4.2018年11月1日至6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572.6元;
5.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5726元;
6.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间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资54512.6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7297.28元。
仲裁裁决:
1.R公司向S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6911.73元;
2.R公司向S某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6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147.95元;
3.R公司向S某支付2016年度、2017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7448.28元;
4.R公司向S某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14637.93元;
5.驳回S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二)一审
R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了一审起诉。
原告:R公司
被告:S某
R公司的一审诉求:
1.R公司无须向S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6911.73元;
2.R公司无须向S某支付2016年度、2017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7448.28元;
3.R公司无须向S某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14637.93元;
4.S某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
一、原告R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S某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147.95元;
二、原告R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S某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14637.93元;
三、原告R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S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6911.73元;
四、原告R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S某2016年度、2017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7448.28元;
五、驳回原告R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笔者注:一审判决和仲裁裁决是一模一样的,只是顺序调整了)
一审查明情况: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附件约定,S某的月工资结构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000元+加班费500元+福利津贴1500元+奖金。因S某的上述工资结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故
一审判决理由:(部分摘要)
七、关于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间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的问题:S某主张其在2018年7月14日至24日期间因休年假未上班,其余时间每周均只休息一天,R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根据S某的工资结构,R公司每月支付S某加班费500元,综上,14637.93元(计算方式详见一审判决)。
……
九、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和原因:。S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及快递查询截图。
R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辩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的邮件系律师事务所发出,因无法辨识员工姓名,故其对该邮件拒收退回。
R公司主张S某自2018年11月7日起未正常提供劳动,其于2018年11月21日向S某邮寄《返岗通知书》要求S某在2018年11月26日前返岗工作,但S某一直未回到工作岗位工作,其认为S某系旷工自动离职。R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返岗通知书》、邮件详情单、投递记录等证据。
S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辩称未收到该邮件,且在R公司发出该邮件前已解除了劳动关系,该邮件对S某不发生效力。
,而。因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8年11月6日。依照一审法院前述认定,,R公司应向S某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R公司支付S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6911.73元,未超过法定标准,一审法院对此确认。
十、关于2016、2017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R公司主张S某请求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其不清楚2016年度S某的休假情况,但确认S某2017年度休假2天。此外,双方均确认S某累计工作时间超过10年,并确认2016年度、2017年度S某的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分别为10天/年。
一审法院认为,,。R公司未提交已向S某安排2016年度带薪年休假的相关证据,R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R公司应向S某支付2016年度、2017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7448.28元(计算方式详见一审判决)。
(三)二审
R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二审上诉。
上诉人:R公司
被上诉人:S某
R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法院认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数额,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加班工资。14637.93元,符合法律规定,计算公式及结果正确。相反,,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不再赘述。
关于仲裁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同时,。据此,R公司主张S某主张的部分加班费及部分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三、简要分析
1.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以及公司收到被迫解除通知后是否还可发出返岗通知
劳动者由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如,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需要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常的做法是本人向用人单位直接提出,常见的做法是本人向用人单位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函”等方式主张。
但是,根据本文判例,劳动者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向用人单位邮寄送达。用人单位因此拒绝的(注:仅仅是因为不是本人邮寄,而是律师代为邮寄,就拒绝接收的),该拒绝缺乏正当合理理由,并不影响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后果。
在劳动者主张的被迫解除有效的情况下,由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为“形成权”,自送达对方时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故在用人单位被送达该被迫解除通知函时,双方已经不再具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此后再向劳动者发出返岗通知的,该返岗通知函不能对劳动者产生法律效力——返岗通知有效的前提是双方仍然具有劳动关系。
2.关于“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用工,默认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工作制”,也即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40小时。超过该工作时间的,依法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固定的加班工资金额的,假设该加班工资金额低于根据正常工作的工资标准计算出来的金额,此时用人单位依然可能构成“不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存在法律风险。
3.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
本案劳动者离职时,主张了离职前3年内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其中用人单位对超过一年的部分提出了异议,认为已经超过了“一年仲裁时效”。
但是,根据本文判例,深圳地区的裁判观点认为,根据
参考判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终21521号。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任何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读者请勿简单模仿。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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