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休假理由怎么写;公休假怎么请假
年休假近几年备受关注,在实操过程中,很多人对国家的相关规定理解错误或片面,导致员工权益受侵害及用人单位不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全面准确的理解相关规定,不管是对劳动者,还是对企业,都至关重要。结合多年经验及常见的理解误区,分享如下:

1、享受年休假的主体资格
国家有关年休假的规定未对此作明确规定,结合部分地区的规定及实际案例,一般情况下,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带薪年休假。但为避免产生争议,建议用人单位在与非全日制员工,比如退休人员、兼职人员签订协议时,应在协议中明确员工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2、享受年休假的前提条件
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时间包括不同单位的工作时间,只是中间不能中断。涉及不同单位工作时间的,工作连续性需要员工提供证据。一些用人单位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作为条件,是违法的。
3、年休假天数及核算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应以员工累计工作时间来确定其年休假的天数,累计工作包括在用人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员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根据人事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由员工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一些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龄核算年假,显然也是违反国家规定的。
4、 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 年休假的安排
依据“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条款,年休假是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应征员工本人同意。
用人单位在年休假安排方面有自主权,用人单位可以对年休假管理进行明确规定,员工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是不能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也可以集中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比如在春节期间或业务淡季,但用人单位若没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里写明单位可以集中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则会陷入被动。
5、 未休年休假的处置
(1)经员工同意,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员工不休或少休年休假你的,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员工个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3)员工离职的,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其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实操中,一些用人单位规定员工在规定时间未休完年休假的,剩下的年休假作废,若不是员工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则涉及违法,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则用人单位会败诉。
6、 年休假争议
员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即员工知道自己的年休假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应在一年内申请仲裁,一旦过了仲裁时效,就不会被受理。
7、用人单位违反年休假的处罚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
(1) 新入职员工、离职员工的年休假会涉及天数折算问题,折算按日历天数,而非员工的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新员工在享有年休假资格后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按当年度在单位的剩余日历天数折算,计算公式如下:(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举例:员工甲2022年6月1日入职,按5日/年享有年休假,则实际应休年休假5*214/365=2.93天,取整后为2日。
离职员工离职当年的年休假天数,按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折算,计算公式如下:(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如:员工乙2023年6月1日入职,按5天/年享有年假,则实际应休年假5*151/365=2.07天,取整后为2日。
(2)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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