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进度款合同、工程款合同范本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由于各种原因,发包方可能出现不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导致承包方无法正常施工,甚至不得不停工。这种情况下,承包方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发包方又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本文将从实际案例入手,从多个角度,以专业法律条例等,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和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未能及时办理完毕许可、批准或备案,未能及时发出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对合格工程重新检查,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等导致承包人停窝工的情况下,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由此可见,发包方不能支付全部工程进度款导致承包人停工属于违约行为,应当向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而言,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并赔偿承包方因停窝工而产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为了更好地说明发包方不能支付全部工程进度款导致承包人停工的法律责任和损失计算方法,本文将引用一则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3年8月2日,昆明贵山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山天阳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云南中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润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贵山天阳公司将“云润天阳一标段”的1号地下车库、1、6、7、8、9幢的土建、装饰装修工程、门窗工程、防水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及室外总图道路管网工程等,建筑面积约66000㎡,不含高压及变电所安装工程、煤气安装工程、自来水庭院管网工程(表前)及变频加压泵房安装工程、电梯安装及消防工程发包给中润公司。开工日期未明确约定,合同约定总工期为548天,合同价款为118800000元。合同专用条款对于工程款支付方式约定:承包人在施工至±0后,按照工程进度的70%每月付款。若发包人未能及时付款,承包人不得停工,须保证工程进度继续施工,发包人必须在3个月内补清前款。
中润公司因贵山天阳公司未支付工程款诉至法院,要求贵山天阳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支付停工损失231万元等。贵山天阳公司提出反诉,要求中润公司向贵山天阳公司赔偿因拖延工期造成的损失500万元。
(二)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贵山天阳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给中润公司,导致中润公司停工,贵山天阳公司应向中润公司支付停工损失231万元。贵山天阳公司的反诉请求不成立,予以驳回。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多份《协议书》可以证实承包人中润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停工,于2016年3月5日复工,停工原因系发包人贵山天阳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中润公司有权停止施工,贵山天阳公司认为中润公司无权停工且停工原因为中润公司擅自停工的主张,不能成立,其据此主张中润公司承担延误工期损失500万元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因涉案工程停工系贵山天阳公司单方违约行为所导致,而客观上确实因此导致中润公司实际产生了停工损失,贵山天阳公司应向中润公司承担相应损失。但因中润公司针对停工损失提交的证据均为其单方证据,在贵山天阳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不能作为确定损失的依据,故本院酌情认定贵山天阳公司应向中润公司承担的停工损失为100万元。一审法院按照中润公司提交的单方证据认定停工损失为231万元,存在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纠正。
最终判决:贵山天阳公司应向中润公司支付停工损失100万元。
(三)案例分析
从本案可以看出,发包方不能支付全部工程进度款导致承包人停工的法律责任和损失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承包人在发包方未能及时付款时,并不是无条件地不能停止施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八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应付未付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款10%时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有权暂缓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收到通知后28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应分别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交书面停止履行合同义务通知。”也就是说,承包人在停止施工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发包方发出书面通知,并给予发包方一定的支付期限。如果承包人未经通知或者未过期限就擅自停工,可能会构成违约行为,影响其请求支付工程款或者赔偿损失的权利。
- 发包方不能支付全部工程进度款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违约责任,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确定。一般来说,发包方应当继续履行支付义务,并赔偿承包方因停窝工而产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承包方因停窝工而增加的人工、材料、设备等费用;间接损失是指承包方因停窝工而减少的利润、增加的财务费用、损失的商誉等费用。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违约金或者违约责任限额条款,则应当按照合同执行;如果没有,则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计算。
- 承包方因发包方不能支付全部工程进度款而停工的损失计算方法,应当根据合理的证据和原则进行确定。一般来说,承包方应当提供与停窝工相关的证据,如施工日志、施工进度表、停窝工通知书、付款通知书、付款记录、财务报表等,以证明其已经完成了部分或者全部工程,并且因发包方未付款而停窝工。同时,承包方还应当提供与损失相关的证据,如人工、材料、设备等费用清单、利润预测表、财务费用清单、商誉评估报告等,以证明其因停窝工而产生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果承包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或者存在虚假或者夸大的情况,则法院可能会酌情认定或者不予支持其损失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