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生产程序文件—委托生产的相关规定
正文:
以购销合同方式进行的委托加工业务的会计核算
我们注意到,报告期内公司及其他几家供应商存在购销交易形式的委托加工交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确认的相关规定,以及购销协议的关键条款,我们认为相关委托加工业务应采用净额法核算。
(一)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相关规定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形式。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二)协议中的关键条款
报告期内,XXXX、YYYY(协议中为甲方、乙方)向BBBB有限公司、CCCC有限公司(协议中均为丙方)签订《采购协议》。协议约定:”…部分主要原材料由甲、乙方卖给丙方进行加工…”,“丙方…用甲、乙所提供的产品质量标准将其检测合格的交给甲方、乙方…”,“丙方保证加工所有产品全部给甲方、乙方…”,“丙方承诺不另销售该产品…”
(三)材料销售收入是否应收入确认的判断
根据双方签订的《采购协议》,公司销售原材料给BBBB、CCCC,已确定将会购回用该原材料制成的产成品。此时原材料销售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未来回购成品的义务已确立,因此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相关的原材料销售收益应暂挂账而不应在利润表中体现,在公司购回产成品并对外销售后,材料销售收益才能在产成品对外销售的收益中体现。
(四)具体确认方法我们建议按以下原则处理:
总的原则是不虚增收入、不提前确认利润。
具体确认方法:(1)如果在销售材料时已确认将会购入相应的产成品,不确认材料销售收入、毛利暂挂账。(2)在销售材料时不确定将来是否会购回成品,如果金额较大,为谨慎起见,公司均暂不确认相关的材料销售收入及利润,待确定已购回或不再购回时,方可确认相关利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