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60000大写-6007.14人民币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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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60000大写-6007.14人民币大写

各位债主有没有遇到过这种问题?借钱给他人,结果对方迟迟不还钱。无奈之下,只能试着将其配偶拉入该笔借贷关系中,希望以此可以要回自己的金钱。但是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可以走通该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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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小军与小英于1997年登记结婚成为夫妻。小军当庭陈述在2017年购买了一套房屋,所有权人为自己。2019年小军以房屋装修为由向朋友小鲁提出借款。小鲁于是从自己的银行账户取出5万元,以现金方式向小军交付了借款。

小军遂向小鲁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因装修于2019年4月3日,向出借人小鲁借到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0个月。2020年2月3日到期还本付息,借款利息利率为1%,借款由出借人小鲁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人,借款人己实际收到上述借款,如到期未付清,借款人愿承担出借人通过诉讼等方式追讨借款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小军未按约还款。

2020年小军被法院以犯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服刑于怀化监狱。无奈之下小鲁只能以小军和小英为被告,请求两人共同为该笔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观点:

小军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上虽载明的借款本金为6万元,但庭审中小军仅承认收到原告交付的借款本金为5万元,另外1万元系双方预先计算的到期利息及其他费用。结合原告的取款记录、对见证人鲁元英的询问及该借条并非完全由小军手写,而是原告事先打印好部分内容的格式化借条综合分析,原告交付小军借款本金6万元的真实性存疑,加之原告不能提供能证实出借6万元现金的其他证据,故本院认定原告出借小军的实际借款本金仅为5万元。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生效,小军向小鲁借款,原告以现金方式向其交付借款后,案涉借款合同即生效。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人应当及时返还借款,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涉借款虽系小军在与小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所负,借条载明借款用途为房屋装修,但经庭审询问小军,小军无任何证据证实借款实际用于房屋装修,更无法说明装修的具体时间和项目。同时,借条未得到小英的签名确认或事后追认,且小英当庭表示该债务不是用于装修,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鲁亦不能够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房屋装修或二被告其他共同生活开支。小鲁作为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未尽到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也未尊重小英在涉及家庭重大债权债务处分上的知情权与同意权。故本院认定涉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回归合同的相对性,由小军一人承担还款义务。

律师结语: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3种情形:共签共债、家事代理权、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共同生产经营。如果债权人无法举证证明符合上述3种情形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其诉请。

所以在这里建议,债权人借钱给他人时,如果对方已婚,建议让其配偶共同签署借款合同,且一定是在借款人处签字,如果仅以见证人的身份签字,同样无法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追回债权的可能性同样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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