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有儿子叫女儿给赡养费;老人钱给儿子要女儿养老

以案说“典”
还记得电视剧《都挺好》里的“作爹”苏大强吗?明明自己每月有5000元退休金,却一直攥在手里不花,而是各种从儿女身上“搜刮”,不仅住房要三室两厅,还要喝手磨咖啡!
气的有观众提出“养老不养苏大强”的口号。但是,这样的建议在法律上真能过关吗?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民三庭李永晶法官审判的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共同探讨相关赡养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刘老汉与江老太系原配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一子刘大。1990年,刘老汉与江老太经法院判决离婚。江老太自1990年起跟随刘大共同生活。刘老汉与江老太离婚后,与杨老太再婚,后双方于2010年离婚。离婚后,刘老汉也搬来济南,期间与刘大关系良好。后因刘老汉要求刘大将其亲生母亲赶走,双方闹了矛盾,刘老汉离开济南,并与杨老太复婚。不久,便将儿子刘大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刘大向原告支付从2005年10月起至2020年10月止,每月赡养费500元,共计18万元。
刘大辩称,自己始终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母亲离婚后一直跟随自己生活,虽然父亲再婚,且提出让其赶走母亲的无理要求,但他仍然带着妻子孩子去探望父亲,与父亲关系良好。且父亲的生活相当富裕,已经达到小康水平,远远高于其一家的平均生活水平。父亲1990年退休,退休工资逐年上涨,至2020年1月,其每月的退休工资有4500元,仅需供养其一人。而刘大的月工资收入仅有4300元,需要赡养患病的母亲,抚养两个上学的女儿。综上,刘老汉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争议焦点
能否以父母经济条件好拒绝支付赡养费?支付多少赡养费较为合理?
裁判要旨
庭审过程中,双方提交了工资收入证明等证据,并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作证。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应当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赡养义务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现原告已年近八十,年老体弱,被告系其唯一儿子,其应承担对原告的赡养责任,而不能以原告生活条件好、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义务。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赡养费的年限与数额方面,法院认为,原告1990年退休时年仅45岁,且有退休金,原告不能证实其退休时至其年满六十岁期间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因此其主张此阶段的赡养费无法律及事实依据。关于原告主张的2005年10月至2020年期间赡养费问题,因原告2005年10月已是年满六十周岁的老人,身体情况亦不如往昔,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自2005年10月至2020年期间完全履行了赡养义务,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原告退休金逐年增长,且考虑到被告现收入状况、赡养能力,酌情确定被告每月按200元支付为宜,经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2005年10月至2020年10月赡养费共36000元。
最终,槐荫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等条文判决,刘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老汉赡养费36000元。该判决生效后,刘大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赡养标准应以老人的实际需求为限,并综合考虑子女收入、负担等因素。一般来说,如果老人有退休金、房屋出租的租金等收入,在相应范围内可以适当减少子女的赡养费,但这并不意味着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赡养老人。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但并不等于父母只有成为老人后才有权要求子女赡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父母未满60周岁,但有证据证明确因身体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的,成年子女也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来源:槐荫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