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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车位在过户后,物业公司不同意原业主转让,有权利收回,重新分配。
案例详情
1. 客户段先生2016年7月30日通过门店购买房屋,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等相关合同。原业主表示有一个租赁车位可以转让,故合同约定“甲方承诺乙方,将房屋现有的一个车位在过户中交付给乙方继续使用,产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 2016年10月28日完成过户手续办理物业交割时,物业公司规定:房屋过户后,租赁车位由物业公司收回重新分配,不同意原业主将车位转让新业主。导致客户无法使用该车位的租赁使用权。
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存在的问题:签约前,经纪人未到物业公司确认,租赁车位在房屋过户后是可以由原业主直接转让给新业主继续使用。现实际业务操作中,针对租赁车位转让问题,经纪人过于相信业主,虽合同约定车位转让事宜,但经纪人未尽到核实义务,并不确认租赁车位是否可以随房屋一起转让。过户后,物业公司不同意租赁车位转让,客户停车需求无法满足。
解决办法
1. 对于租赁车位转让问题,部分物业公司规定:房屋产权过户后,租赁车位由物业公司收回重新分配,不同意租赁使用权转让。在签约前,应向物业公司核实确认使用权车位是否可以转让,以避免因车位使用权转让问题导致产生纠纷而承担责任的情况发生
2. 从条款上避免纠纷的发生
交易双方可以在补充协议其他约定处约定(供参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本房附带的一个使用权车位无偿转给乙方使用,由甲方在办理物业交割当天配合乙方办理。如无法办理甲方按照房屋总价款 %承担违约责任。
(实际情况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更多详情可咨询相关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