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入股合作协议书—资金入股合同协议书
在投资项目维权中,不少人无视投资与借贷在法律的区别,一味地相信“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注重诉讼策略,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投资是指投资人为获取预期不确定的收益将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等转化为资本的行为,投资人“入股”(成立新的公司或受让已有公司的股权)成为股东,或“入伙”(签署合伙协议成立民事合伙、成立新的合伙企业或受让已有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成为合伙人。投资主要适用《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以及《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的规定。
借贷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无条件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行为,可达成口头或书面的借款协议。借贷主要适用《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的规定。
除了以上法律适用的区别,投资与借贷的区别还有如下:
1、投资关系中投资人可以直接或间接参与企业或项目的管理经营,享有事项决定权、享受利益分配,承担足额出资义务;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只享有请求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的权利,别无其他权利义务。
2、投资关系中投资人需要承担企业经营管理中产生的风险,一旦出现亏损,将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比例分担损失;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经营管理等风险与出借人无关,出借人只需承担借款人未按时还本付息的风险。
3、投资关系中资金一旦投入不能随意撤销,投资人收回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例如减资、清算、转让);借贷关系中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债务。
4、投资关系中收益的多寡由企业或项目的利润决定,投资人按照约定的比例或投资比例分取收益;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只能按照约定的利率取得固定的利息收益。
据上,投资的主要特点就是投资人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而借贷中的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后,不参与经营管理,不享有利润分配,不论借款人是否有亏损,出借人都可以按时收取到固定利息。
实践中,投资与借贷常常被无意或恶意地混淆,出现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形,例如以投资合作协议、入伙协议、入股协议、委托理财协议等为名,其中却又约定“到期返还投资款”“固定收益”“到期还本付息”“不论盈亏”“定期回购、定期分红”“保本保息”等条款,即出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或项目的经营和管理,且只获得固定收益却不承担经营风险。
若企业或项目亏损,出资方将趋利避害,主张案涉资金系借款,要求其他人返还全部借款本息。若企业或项目的利润成倍增长,其他人将会过河拆桥,主张出资方实质上是借款的出借人,主动返还借款本息,将出资方踢出局,以独享企业或项目的丰厚收益。此往往导致各方说辞不一,引发诉讼,对簿公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