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销售合同模板、设备销售合同模板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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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销售合同模板、设备销售合同模板7篇

根据新收入准则规定,在合同开始日,销售方企业应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项履约义务是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间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销售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包括两个单项履约义务:设备销售+设备安装调试,按照新收入准则的“五步法”判断,设备销售的履约义务已经完成,销售方应确认收入。当合同中包含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履约义务时,为了使企业分摊至每一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能够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相关商品(或提供已承诺的相关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一、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即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收到的预收款于收到的当天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二、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实现时间。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印花税。销售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属于设备销售+设备安装调试合同并存。按照印花税法规定,企业签订的合同上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因此,销售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的合同,“分别核算”要求在合同中分别列示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应分别按照买卖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算印花税,其中买卖合同,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建设工程合同,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未分别核算金额的,因买卖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印花税税率均万分之三,因此未分别核算对印花税并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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