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判断是不是公务行为—怎么判断是不是公务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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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断是不是公务行为—怎么判断是不是公务行为呢

怎么判断是不是公务行为—怎么判断是不是公务行为呢

[基本案情]刘某,男,党员,某省某市市委副书记、市长。2013年以来,应该市某集团(民营企业)董事长陈某某的邀请,刘某多次到陈某某公司食堂的内部餐厅(仅供公司高层领导招待客人使用),接受陈某某安排的宴请。

[分歧意见]该案中,对刘某的行为属于违纪没有不同意见。但对其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某公司食堂的内部餐厅仅供公司高层领导招待客人使用,公司其他员工无法使用,因此该餐厅具有性质,对刘某的行为应按违规出入定性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司内部餐厅能否认定为,执纪实践中还存在争议,鉴于刘某系某市领导,陈某某在该市从事经营活动,二人存在管理上的隶属关系,对刘某的行为可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定性处理。

[分析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各级党组织一直将党员领导干部吃喝问题作为“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予以查处。而且,在查办相关违纪案件过程中,发现许多党员领导干部经常在具有会所性质的私密场所搞吃喝聚会,滋生出许多腐败问题。

刘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仍然我行我素,不收敛、不收手,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的宴请,其行为已构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应给予纪律处分。单位食堂本身虽具有不向公众开放、只对特定人(单位员工)开放的特性,但不能简单认定为;食堂内部餐厅虽然仅供少数领导使用,也可能是出于工作考虑,且案例中并未提及该餐厅属于高档、豪华场所,难以认定为是带有性质的场所。因此,刘某的行为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定性处理更为恰当,我们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

执纪实践中,对此类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应注意把握好以下问题。

第一,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中央之所以下大力气狠抓歪风,关键就在于比较隐蔽,党员领导干部本身应自觉主动接受组织和人民监督,但在这些隐秘场所参加聚会极易滋生各类腐败问题,比如公款吃喝、权钱交易等。因此,要处理好此类案件,必须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到,违规出入既不是一个简单的出入场所问题,也不是一个简单的吃喝问题。在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狠抓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和反对“四风”问题的新形势下,这个问题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必须严厉惩治,越往后执纪越严。

第二,要准确把握的界定。《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中所称的,是指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者不对外公开经营、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特定人员开放的高档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但实践中情况较为复杂,尤其是在中央持续保持正风反腐的高压态势之下,很多私营企业主为了方便党员领导干部规避党纪党规要求,解决党员领导干部的“后顾之忧”,花尽心思、想方设法不断变换的名称和外在形式,由此出现了一些变相的、带有性质的接待场所。对党员领导干部出入此类场所吃喝聚会的行为,应认定为违规出入。同时,也要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简单认为只要不对外经营、不对公众开放的场所就是。

第三,要准确把握出入的“违规性”。不是所有出入的行为都属于违纪,比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因工作需要出入。因此,要稳妥处理此类案件,必须要把握行为的“违规性”。具体而言,要综合分析和谁一起去、去的目的是什么、在会所做什么等情况。另外,在接受宴请或者进行其他健身娱乐活动,可以仅认定为违规出入,但是如果在内、,或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等非组织活动等,则不仅要认定违规出入,还要对其他违纪行为进行认定。

第四,要准确适用党纪条规。对发生在或持续到2016年1月1日《党纪处分条例》施行以后的违规出入行为,应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的规定处理,难以认定为的,可根据不同情况适用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规定处理。对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的违规出入行为,因旧条例中未明确规定对“违规出入”行为的处理,只能根据具体案情,区分不同情况适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第八十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第八十二条(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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