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书范本(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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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书范本(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书范本(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建设工程纠纷的常见原因之一。

如果在保修期内发现了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如何履行保修义务?如果在保修期过后发现了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是否还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某厂房的改造工程。合同约定了施工图纸、施工标准、竣工验收条件、保修期限等内容。合同还约定了如下条款:

乙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乙公司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甲公司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和《质量缺陷保修书》,并承担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义务。

缺陷责任期为1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如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有权要求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并通过了甲公司组织的竣工验收。甲公司支付了除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并接受了该厂房。

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和《质量缺陷保修书》,并承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

在缺陷责任期内,甲公司发现了厂房的部分墙面存在开裂、渗水等质量问题,要求乙公司进行维修。

乙公司认为这些问题是由于甲公司使用不当或者自然灾害造成的,不属于施工质量缺陷,拒绝维修。

甲公司不服,委托了专业机构对厂房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厂房的墙面存在质量缺陷,是由于乙公司未按照施工图纸和标准施工所致。

甲公司据此向法院起诉乙公司,要求其承担维修义务,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乙公司提出以下抗辩:

甲公司没有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甲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厂房的墙面存在质量缺陷,鉴定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

甲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厂房的墙面的质量缺陷是由于乙公司的施工原因造成的,可能是由于其他因素导致的。

甲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因为厂房的墙面的质量缺陷而遭受了损失,其赔偿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根据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双方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焦点争议:

  • 甲公司提起诉讼是否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 厂房的墙面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 厂房的墙面的质量缺陷是否是由于乙公司的施工原因造成的?
  • 甲公司是否因为厂房的墙面的质量缺陷而遭受了损失?

针对上述焦点争议,我们可以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角度进行分析:

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内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履行诉讼义务的期限。

如果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履行诉讼义务,就会丧失相应的权利或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一般诉讼时效规定。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应当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其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是,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应当承担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责任的除外。”这是特殊诉讼时效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是自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对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有特殊规定。

这是因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涉及到建设工程的安全性和耐久性,可能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才会显现出来,因此需要给予发包人更长的诉讼时效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应当承担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责任的,其诉讼时效期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但是,发包人在竣工验收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缺陷的除外。”

这里规定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诉讼时效期间是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发包人在竣工验收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缺陷,就不能享受这一特殊规定。

那么,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诉讼时效期间具体为多长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应当承担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责任的,其诉讼时效期间为十年。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里规定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十年,这是一种特别诉讼时效规定。但是,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自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特殊为十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

回到本案中,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其承担厂房墙面质量缺陷的维修义务和赔偿责任。厂房墙面属于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不属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范畴。

因此,甲公司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甲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根据案例描述,在缺陷责任期内(即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甲公司发现了厂房墙面存在开裂、渗水等质量问题,并要求乙公司进行维修。

乙公司拒绝维修后,甲公司委托了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并据此向法院起诉乙公司。因此,甲公司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乙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质量缺陷问题

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标准的情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保修期内发现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修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应当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建设工程存在质量缺陷。

但是,发包人能够证明建设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的,可以推定建设工程存在质量缺陷。”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应当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一般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建设工程存在质量缺陷。

这些证据可以是竣工验收报告、专业机构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权威部门检测报告等。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推定建设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即发包人无需提供证据,而由承包人进行反证。

这些特殊情况包括:建设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严重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造成建筑物倒塌、结构破坏等危及安全的情形。

保证金是指承包人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而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给发包人的一定数额的款项或者物品。

回到本案中,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应当承担厂房墙面质量缺陷的维修义务和赔偿责任。甲公司是否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厂房墙面存在质量缺陷呢?

根据案例描述,在缺陷责任期内,甲公司发现了厂房墙面存在开裂、渗水等质量问题,并委托了专业机构对厂房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厂房墙面存在质量缺陷,是由于乙公司未按照施工图纸和标准施工所致。

因此,甲公司已经提供了专业机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证明了厂房墙面存在质量缺陷。乙公司对此没有提出反驳或者反证,也没有提供其他有力的证据来否认厂房墙面存在质量缺陷。因此,乙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施工原因问题

施工原因是指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是由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施工所造成的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应当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是由于承包人的施工原因造成的。

但是,发包人能够证明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质量缺陷保修书》的,可以推定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是由于承包人的施工原因造成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应当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一般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是由于承包人的施工原因造成的。

这些证据可以是设计图纸、施工日志、施工记录、施工检验报告、专业机构鉴定意见等。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推定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是由于承包人的施工原因造成的,即发包人无需提供证据,而由承包人进行反证。

这些特殊情况包括: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质量缺陷保修书》。

回到本案中,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应当承担厂房墙面质量缺陷的维修义务和赔偿责任。甲公司是否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厂房墙面的质量缺陷是由于乙公司的施工原因造成的呢?

根据案例描述,在缺陷责任期内,甲公司发现了厂房墙面存在开裂、渗水等质量问题,并委托了专业机构对厂房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厂房墙面存在质量缺陷,是由于乙公司未按照施工图纸和标准施工所致。

因此,甲公司已经提供了专业机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证明了厂房墙面的质量缺陷是由于乙公司的施工原因造成的。乙公司对此没有提出反驳或者反证,也没有提供其他有力的证据来否认厂房墙面的质量缺陷是由于其施工原因造成的。因此,乙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损失问题

损失是指发包人因为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利益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应当赔偿其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失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损失及其数额,并且该损失与承包人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应当赔偿其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失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损失及其数额,并且该损失与承包人存在因果关系。

这些证据可以是维修费用、停产损失、租赁费用、赔偿金等。因果关系是指发包人的损失是由于承包人的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而不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

回到本案中,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应当承担厂房墙面质量缺陷的维修义务和赔偿责任。甲公司是否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因为厂房墙面的质量缺陷而遭受了损失呢?

根据案例描述,甲公司没有提供具体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因为厂房墙面的质量缺陷而遭受了损失及其数额,也没有说明该损失与乙公司的施工质量问题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甲公司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乙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诉讼流程是什么规定,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约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约定了建设工程的施工标准、竣工验收条件、保修期限、保证金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法律规定: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法律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诉讼时效、举证责任、赔偿责任等内容,对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有强制性的约束作用。

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据问题: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或者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或者行为。证据问题是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诉讼流程中最关键也最复杂的问题之一。

当事人应当积极收集和保留与建设工程质量相关的证据,如设计图纸、施工日志、施工记录、施工检验报告、专业机构鉴定意见等,并在诉讼过程中及时提供和质证证据,以便法院能够根据证据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不仅涉及到合同双方的权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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