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聘用合同不签劳动合同可以吗-签聘用合同不签劳动合同可以吗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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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聘用合同不签劳动合同可以吗-签聘用合同不签劳动合同可以吗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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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宇汽车公司由从事城关镇片区农村客运业务的车主成立,公司实际运作中,先由公司所有车主(业主)选举出业主管理委员会委员,又从其中选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人、办公室人员1人、安全员(例保员)1人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工作,公司支付其一定的报酬,并由其代表所有车主(业主)持股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人员变动时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公司的重要事项由业主委员会开会决定。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办公室人员、安全员签订聘用合同,然后向相关部门备案。冯某某系该公司的车主(业主),2021年公司业主大会选举其为业主管理委员会委员和办公室管理人员,公司与其签订了《人员聘用合同》,按上述操作模式冯某某登记为公司的股东,担任公司的监事。合同约定:聘用期限三年,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工作内容为安全生产、财务工作;劳动报酬为72000元(三年工资);宏宇汽车公司擅自解除合同或冯某某不履行合同,应赔偿对方50000元。冯某某在宏宇汽车公司中具体负责办公室的材料、安全生产和公司财务等工作,公司不对其进行考勤管理,其可以自由支配时间完成工作。冯某某每年的报酬由公司一次性支付,2021年12月30日,冯某某领取2021年度报酬25000元,后又退回公司5000元,2022年6月30日,冯某某领取2022年1月至6月的报酬12000元。2022年9月,宏宇汽车公司重新选举业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冯某某未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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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6日,宏宇汽车公司业主管理委员会以冯某某工作有重大失误为由通知其解除聘用合同,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工作。2023年1月,冯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宏宇汽车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10月27日解除;要求宏宇汽车公司支付其2022年7月至10月的劳动报酬8000元、经济赔偿金8000元、违约金5000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2022〕第7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冯某某与宏宇汽车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申请人冯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2023年2月冯某某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冯某某一审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宏宇汽车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要求确认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宏宇汽车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10月27日解除;3.要求被告宏宇汽车公司支付原告冯某某2022年7月至2022年10月的劳动报酬8000元;4.要求被告宏宇汽车公司支付原告冯某某经济赔偿金8000元;5.要求被告宏宇汽车公司支付原告冯某某违约金5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中的“用工”,区别于普通民事合同中的用工,区别的关键在于其具有人格从属性,其侧重点在于,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控制程度较高,其从事何种劳动、运用何种手段劳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均受到用人单位较高程度的控制,能自主决定的程度比较低。本案中,冯某某与宏宇汽车公司对双方签订的《人员聘用合同》属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存在异议,对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确定。

从本案相关证据看,双方签订《人员聘用合同》是应相关部门考核的需要,缺乏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意;冯某某从事宏宇汽车公司安排的工作,公司对其不进行考勤管理,其可以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方式,完成公司的业务外,冯某某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时间;宏宇汽车公司一次性支付冯某某每年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与出勤挂钩,冯某某与宏宇汽车公司之间具有经济从属性,不具备人格从属性,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签订的《人员聘用合同》性质为劳务合同,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冯某某要求宏宇汽车公司依据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8000元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对其主张的劳动报酬和违约金,冯某某可按劳务合同关系另案主张权利。

一审判决:一、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冯某某要求被告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8000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冯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服从用人单位管理和工作安排,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福利保障待遇,享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的协议。劳务关系指劳动者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领取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的协议。本案中,上诉人就是被上诉人公司股东之一,因被选为被上诉人公司管理人员而完成了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并按规定领取了报酬,上诉人认可其未享受诸如五险、福利等存在劳动关系的福利保障待遇。上诉人虽与被上诉人签订《人员聘用合同》,但经二审审核,该《人员聘用合同》内容并不具备劳动合同关系的特征,原判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劳务关系符合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二审予以支持,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均不能成立,二审不予支持,应予驳回。原判事实清楚,判决正确,本案应予维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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