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经理风险把控总结_银行客户经理风险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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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角色:

林总:企业家,本案借款人

建隆银行:本案贷款人及动产浮动抵押抵押权人

呼朗农商行:本案贷款人及动产质押质押权人

香橙公司:呼朗农商行委托的第三方监管公司

案例概要:

林总于2013年1月1日于建隆银行申请借款,并约定以库存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设定浮动抵押,并于同年1月4日签订借款协议及浮动抵押合同。

同年1月1日,林总向呼朗农商行申请借款,并约定以库存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进行流动质押,质押方式为第三方监管方式,即呼朗农商行委托香橙公司对货物进行监管,原材料进入香橙公司仓库的视为呼朗农商行对货物进行控制,香橙公司对货物形成查库单,由林总签字后发送呼朗农商行,后续取货须经呼朗农商行盖章同意。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借款协议及流动质押协议。

同年1月5日,林总向供应商采购一批钢材,与供应商约定货物由林总自提,林总于当日交付全额价款后进行提货,1月7日货运至并交付香橙公司,香橙公司当日完成查库并形成查库单。货物运输期间,林总于1月6日与建隆银行就该批货物进行了抵押登记。

2013年7月,林总不能偿还贷款利息,呼朗农商行及建隆银行分别将林总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思考:

1.针对新采购的钢材,建隆银行的浮动抵押权与呼朗农商行的质押权分别于何时成立?

2.针对林总新采购钢材的处置回款,建隆银行与呼朗农商谁将获得优先受偿?

3.若林总新采购的钢材未支付全额价款或价款由其他银行贷款支付,建隆银行与呼朗农商存在何种风险?

4.若林总在银行起诉前已经将货物销售,建隆银行与呼朗农商存在何种风险?

5.货物及仓库目前由呼朗农商行委托的香橙公司控制,建隆银行如何选择诉讼策略?

6.案例对中小商业银行开展控货业务有何启示?

问题讨论:

问题一:针对新采购的钢材,建隆银行的浮动抵押权与呼朗农商行的质押权分别于何时成立?

(1)按照现行民法典,企业可将现有及将有的设备、原材料、半成本、产成品进行抵押(浮动抵押)。抵押权在合同生效时确立,但针对抵押物不登记无法对抗善意第三方。

同时由于浮动抵押在设立时的抵押物是概括的,不确定的,只有在发生约定或法定事宜才对抵押物进行确定(具象化),如债务期限届满、抵押人破产清算、当事人约定事项发生等(民法典411条)。

(2)结合案情,建隆银行于1月4日与林总签订浮动抵押协议后,便已经取得抵押权,该抵押权含盖林总于1月5日新采购的钢材,并于1月7日抵押登记完成后,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按照现行民法典,质权的取得要件为转移占有并实际控制。林总1月5采购的钢材于1月7日运抵第三方监管公司,并于当日完成查库等,因此呼朗农商行取得质权的时间为1月7日。

问题二:针对林总新采购的钢材,建隆银行与呼朗农商行谁将获得优先受偿权?

按照现行《民法典》,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民法典415条)。

我们梳理下整体案情的时间节点:

  • 1月1日:林总与呼朗农商行签订了借款协议及流动质押协议;
  • 1月4日:林总与建隆银行签订了借款协议及浮动抵押 协议;(抵押权成立)
  • 1月5日:林总向供应商购买钢材,并全额支付价款;(取得货物的无保留所有权)
  • 1月6日:林总与 建隆银行就新购钢材办理抵押登记;(登记后可对抗第三方)
  • 1月7日:货物运抵呼朗农商行指定监管方,并交付;(质权成立)

由此可见,建隆银行的抵押权自1月4日成立,并于1月6日登记,呼朗农商行的质权自1月7日货物交付后成立,

问题三:若林总新采购的钢材未支付全额价款或由其他银行贷款支付货款,建隆银行与呼朗农商存在何种风险?

按照现行民法典,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留置权人除外。(民法典416条)。--超级优先权

关键词:动产抵押、支付抵押物价款 、十日内登记完成、超级优先

  • 若林总未能支付全部新采购钢材的价款,供应商于10日内办完抵押的,哪怕抵押权的办理完成时间晚于建隆银行及呼朗农商行的抵押权和质权成立时间,
  • 若林总向供应商支付了全部价款,但该价款是从其他银行融资并指定用途为支付该笔货款的,该银行于10日内完成抵押登记,与上述供应商一致,。

问题四:若林总在银行起诉前已经将货物销售,建隆银行与呼朗农商行存在何种风险?

按照现行民法典,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民法典404条)。--正常经营买受人优先原则

关键词:正常经营活动、已支付合理价款、动产实际占有、不区分是否善意

若林总存在钢材贸易的经营范围,并在两家银行起诉前,将货物出卖与第三人,第三人支付合理对价款,并实际取得并控制货物的,该第三人对货物的所有及占有,将优于两家银行的抵押权及质权,

问题五:货物及仓库目前由呼朗农商行委托的香橙公司控制,建隆银行如何选择诉讼策略?

林总之前的存货、半成品及产生品及新购钢材均在建隆银行抵押权范围内,但押品均在呼朗农商行及其委托第三方监管的控制下。

笔者建议,针对该情况,应当申请对所涉押品进行查封,避免抵押人与质权人串通对押品进行变卖。

剑走偏锋:由于建隆银行无法确定起诉时押品的实际数量及金额,若能确保林总不会与呼朗农商行串通对押品提前变卖的前提下,等待呼朗农商行起诉林总后胜诉的执行阶段,建隆银行再提出执行异议,这样一是可以明确押品数量及价值,二是可以打破呼朗农商行的执行。

问题六:案例对中小商业银行开展控货业务有何启示?

1.针对押品的方案设计,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发现不能拘泥于质押或抵押的单一增信形式,应当各取所长。笔者认为,

2.针对问题三中的超级优先权,笔者建议在设计授信方案时:

一是按照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的方式对企业进行贷款发放,按照借款真实用途逐笔进行贷款发放,针对资金用于大额货款支付的,明确借款用途,并在企业取得货物后,及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二是可以对动产质押业务设定观察期,约定取得货物10日后再进行放款。

3.针对问题四中的买受人优先权,笔者建议:

一是严格做好货品监控,严格办理货品出库;

二是针对拟出售货物建议不采用赊销方式,遇到强势买方,可营销买方融资卖方付息的信贷产品或办理保理业务等;

三是做好对回款账户的监控管理,尽量做到一批货对应一笔账(可通过科技手段)。

4.按照现行民法典,押品在抵押状态仍可对外销售,如何应对。

按照现行民法典,若主债权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不就转让价款立即偿还债务。抵押权人只有在能证明抵押财产转让有损抵押权,才能申请对转让价款进行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按照以上三点做好方案设计、资金和货物监管;

二是在合同中明确押品在押期间不得对外转让(该方法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是抵押登记中明确不得对外转让(若可);

四是留存押品相应权证,为对外转让制造难度;

五是加强相关业务贷后管理。

笔者总结:

近年来控货融资大案屡屡出现,足以见得控货融资业务的风险较高,笔者建议商业银行在开办该类业务时,要做好流程及内控梳理,将提高专业性作为第一要务,流程线上化、数字化,监控手段科技化等更是需要提升的关键。但重中之重的仍然是:所有的抵押担保都是事后补救,贷前对借款人做好尽调和筛选才是重中之重,信贷业务开展万万不能“舍本逐末”。

最后,借用光武帝一句话总结笔者对信贷业务的观点,“宜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战战栗栗,日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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