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还款协议怎么写—双方约定还款协议怎么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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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刘某某系原告王某某的妹夫。被告朱某某、金某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13日,被告朱某某、金某某以栽三七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当日,被告朱某某出具一份《借条》交原告收执。该《借条》载明:“兹有金某某、朱某某向土官村三社王某某借款贰拾万元整,利息为每月肆仟元整,借期为6个月。”三被告在该《借条》上借款人处签名并捺印。出具《借条》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向被告朱某某的账户转账人民币共计196000元。2015年3月21日,被告朱某某偿还原告借款120533元,原告在该《借条》上载明:“收到120533元整(朱某某交来连本带利)余10万元今后再算......”庭审中,原告陈述当时没有明确说刘某某是中间人,不知道刘某某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还是中间人,当时朱某某、金某某签字的时候,刘某某也跟着他们在借款人处签名。被告朱某某、刘某某均陈述刘某某是中间人,不是借款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一是关于原告与被告朱某某、金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有效及是否尚欠原告借款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原告将借款人民币196000元交付给被告朱某某后,被告朱某某、金某某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以上情形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生效。借款时,原告向被告朱某某实际交付借款196000元,扣除砍头息4000元,被告朱某某、金某某向原告借款的本金为196000元。2015年3月21日,被告朱某某偿还原告借款120533元,扣除被告已经偿还的借款,现朱某某、金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6000元及利息(包括以96000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及已偿还本金100000元尚欠的利息2000元)。借款时,原被告约定还款期限,现被告逾期未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才是。借款时,原被告约定借款利息,该约定违反了国家关于对借款利率限制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调整并符合法律规定。
二是关于刘某某是否是借款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虽然刘某某在《借条》上借款人处签名并捺印,但《借条》上已载明是金某某、朱某某向王某某借款200000元,且原告认可其不清楚刘某某是否是借款人,而朱某某、刘某某均认定刘某某不是借款人,故刘某某不是本案诉争借款的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三是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诉争借款的借款期限为6个月即至2014年10月12日,但除本案诉争借款外,同年4月被告金某某、朱某某还向原告借款,该借款纠纷至2022年5月31日才经人民法院一审终结,原告诉称一直向被告主张本案诉争借款及其他借款理由成立,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予以部分支持;对被告朱某某辩称已经还清借款,且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无充分证据证实,一审不予支持;对被告刘某某辩称其不是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有证据证实,一审予以支持。被告金某某经一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一审依法可缺席判决。
一审判决:一、由被告金某某、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96000元及利息(包括已偿还本金100000元时尚欠的利息2000元及以96000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二审认为:关于诉讼时效问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4年4月13日《借条》虽约定借期六个月,但上诉人2015年3月21日还款120533元时已经超过约定六个月的还款期限,二审认定双方约定六个月还款期限从此时起被实际履行行为所替代,即从2015年3月21日之后不再适用六个月的还款期限。双方认可2015年3月21日还款时还在借条上写明“收到120533元整(朱某某交来连本带利)余10万元今后再算......”,二审认定属新约定,即“余10万元今后再算......”未约定还款期限,被上诉人可随时向上诉人主张偿还尚欠借款,上诉人主张本案约定六个月借款期限,被上诉人九年后起诉本案已经远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二审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还清本案借款的问题,上诉人主张偿还120533元后还向被上诉人二兄弟及儿子还过款,向上诉人借款早已还清的问题,一是上诉人无法说清何进向何人还了多少款,二是被上诉人不认可,三是上诉人已表示不能提交证据证明,二审不能采信支持。若上诉人证据确凿,可向相对人另案主张权利。其他原判确定的借款本息未超过双方2014年4月13日约定,二审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中国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金某某、朱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