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买房协议 父母;父母购房借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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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买房协议 父母;父母购房借款协议

上一篇文章讲了,在没有特殊证据的情况下,父母在孩子结婚前购房出资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除非明确表示赠与给双方;父母在孩子结婚后购房出资的,视为对双方子女的赠与,除非明确表示赠与给己方子女。

对此,我们推荐大家详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这一条目前还是有效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但问题是:什么才叫 “明确表示赠与双方、明确表示赠与一方”?

上节我们通过一个北京市法院的一审、二审判决,具体讲了一下其中的原则。

公婆在婚后给儿子、前儿媳付了200万买房,登记在了儿子、前儿媳名下,写明了是共同所有;后来儿子、前儿媳离婚,该房产增值到了500万,儿媳拿到了60%,也就是300万;随后公婆起诉儿子和前儿媳,要求其归还这200万,一审法院判决公婆胜诉,要求儿媳归还200万的60%,但二审法院改判了,判决儿媳不必归还这200万;因为公婆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这是借款,就推定为是赠与。

虽然我个人更认同一审的判决,但无奈二审法院的判决,才更符合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的立法原意。

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表示:

说,当父母出全资给子女买房时,怎么判断这是赠与给自己孩子的、还是赠与给小夫妻二人的呢?

答案就是,在父母出全资时,如果父母没有跟孩子签订任何合同,就看房屋登记。如果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就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登记在小夫妻双方名下,应当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当然,也可能存在登记在子女配偶一方名下的情况,但基于血亲关系的特殊性,此种情况也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如果婚后一方父母仅是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原理也是相同的;只有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父母出资的部分,才被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夫妻另一方参与支付剩余款项,如果没有特殊约定,该不动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产权及增值收益部分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在分割时,一方父母出资的部分,会被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我们归纳一下:

启示1: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推定为赠与而不是借贷;如该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推定为赠与给夫妻双方。

启示2:如希望以借款形式出资,应当注重形式要件:借款合同(公证最好)+银行转款备注。如希望仅赠与给自己子女,就要书面让孩子的配偶在合同上签字+银行转款备注。而且最好找专业人士草拟合同,不要简单仅写个收条。

启示3:如果觉得直接约定为借款比较生分,可以约定“结婚多长时间,就赠与多少比例,结婚时间越长,赠与的比例越多”。

启示4:父母最好在子女婚前,全资为子女购房出资且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因为如果父母婚前全资为子女购房,且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视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后续即便是对配偶加名,该部分出资也会被认定为己方子女的出资,根据之前类案,被加名方大概得到25%;

因为尽管父母婚全资为子女购房、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也视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但现实悖论是:婚后出资,往往是子女去办理登记,碍于面子,往往也会写配偶名字。父母如果直接表明是赠与己方孩子的,也会导致家庭不合。而一旦登记在双方名下,就视为对小夫妻双方的赠与了。

启示5:上一节的案例中,还有一个情节,儿子离婚,他父亲是作为代理人出庭的。在这里,我建议,如果父母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就不要参与出庭代理了。如果当初在庭审笔录中主张“有对父母的200多万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可能还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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