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协议一般签几年_退休返聘协议签几年合同
你的公司有离退休返聘人员吗?
这类专家级人才如何签订合同?
已退休不能购买社保情况下与劳动合同用工又有什么区别?
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是指离退休人员在离退休后,离开工作岗位又被原单位返聘或者到其他单位工作订立的合同。
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是指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返聘合同发生争议引起的纠纷。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 13 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 28 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与劳动合同纠纷不同。离退休人员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被原单位返聘的,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当属于劳务合同关系,受民法的调整。离退休人员不同于一般劳动者,与一般劳动者相比,离退休人员有相应的社会生活保障,而一般劳动者没有,换句话说,没有工作,一般劳动者等于无生活的保障。
从理论上说,劳动法律没必要对已有保障的离退休人员再提供额外的最基本的保障,因此,已过退休年龄的人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法律关系不应当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而属于劳务合同关系。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法律关系也应属于劳务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4 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 条也有类似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两条
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当劳动者达到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与用人单位间劳动法律关系终止。这不同于其他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在劳动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劳动合同出现其他法定终止的情形,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依然可以与用人单位再次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 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