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依据;变更诉讼请求条件
一、民事诉讼制度
(1)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2)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3)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①当事人陈述;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状况不相当的证言;③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4)存有壁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教据,⑤5)无注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4)举证时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15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
(5)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6)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胜诉权消灭。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仍然应当受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7)开庭方式:公开审理是基本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8)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日
(9)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执行中止情形: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出确有理由异议的: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④作为~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⑤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仲裁制度
(1)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合议庭仲裁,一种或两种意见,按多敬仲裁员意见。三种意见,按首联他都员芒瓜
(4)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起诉或重新申请仲裁(一裁终局)。
5)马事人甲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6)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后,案件回到最原始状态,可以和解;调解;诉讼;双方也可以重所达成新的仲裁协议,进行他进
三.调解、和解制度
|厂红人民炯脖安贝去调解达成响解协以的,双方三事人可以按忠《氏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调解
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2)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3)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
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
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事项:①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起申诉;②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当依法中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