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返聘合同范本免费_退休后员工返聘合同内容
劳务OR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就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法释[201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二、如果劳动者已经到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双方建立的是何种关系呢?
观点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不属于劳动关系。
人社部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19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6]69号)中认为:我国现行退休年龄是企业职工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观点二:最高法院的观点,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仍属劳动关系。
最高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第2版,第115页-117页)【审判实务】中进行了补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201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进一步认为,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小结-为降低企业用工风险
1.如果返聘人员已达到退休年龄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就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2.如果返聘人员已经到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就按劳动合同关系处理。

社会保险
一、退休返聘人员个人承担部分不需要缴纳。
二、单位统筹(单位承担部分)是否一定不缴纳呢?各地有异。
单位缴纳统筹部分时,退休人员的工资是否进入缴费基数,要看各地政策。
如果是单基数法,则单位不用缴纳;例如北京,广东
如果是双基数法,则单位需要缴纳。例如河北,福建
1.“单基数”核定缴费基数办法。员工个人缴费基数根据本人工资性收入,参照社会平均工资做上、下限制后,由社保经办部门核定。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依据员工缴费基数之和,由社保经办部门确定。
例1:《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第十二条 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第十三条 企业以全部城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2019年5月起,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至16%)
例2:《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六条 缴费个人按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2.“双基数”核定缴费基数办法。员工个人缴费基数根据本人工资性收入,参照社会平均工资做上、下限制后,由社保经办部门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依据本单位工资总额,由社保经办部门确定。
例3:河北-双基数-冀人社〔2009〕40号
一、缴费基数核定从2009年7月1日起,按《实施意见》的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
例4:福建-双基数-闽人文社〔2014〕364号
一、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的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应按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382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6]526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