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别人收款的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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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别人收款的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模板

我们在从事社会审计、司法会计鉴定业务中,经常会遇到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诉讼,出借人会拿着相关证据来让我们做出对其有利的结论,但很遗憾,有部分人因为没有正确出借款项,出现了举证无力、要款无望的情形。

仅举2个案例:

案例1: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做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郄某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但其提供的两份共计12万的借条,被告只认可5万元,剩余7万元认为是利息。郄某不能提供借条落款时间支付12万元款项的证据,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2010年资金交付的事实,其二审提供的资金出处证明被上诉人不予认可,法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不足以确认,对上诉人的该证据不予认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5万元借款及利息。

案例2: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做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生向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松提供的借款200万元,有借条、银行流水予以印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对其主张以现金方式向陈某松交付30万元,陈某生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陈某松亦不予认可,对该部分款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故对陈某生要求陈某松偿还借款本金230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对其中200万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二审判决予以维持。

总结:我们要讲诚信,要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防止人性的邪恶,在出借款项时需要注意:

1、尽可能通过银行转账或*宝、*信转款形式出借款项,在转款用途、备注处写明***(出借人)向***(借款人)*年*月*日出借款项;

2、要求对方出具收据,收据应写明: ***(即收款人、借款人)于*年*月*日向***(出借人)借款*元(大写:),款已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收取,利息约定**(如月息2分),按月付息,本金应于*年*月*日一次性归还,如到期未全部归还,应按**标准承担违约利息。收款人(借款人)应亲笔签名,最好加盖公章或按指印。如有担保人,担保人应签字明确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有见证人,可请见证人签名以作证明;

3、当使用大额现金交付借款时,一定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据,并注明是收取的现金,并保存自己在银行提取现金或其他途径获得大额现金的凭证证明;如由此引发诉讼,出借人应当就借贷关系的成立并现金交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4、当借款人归还了部分欠款,双方可以重新出具借据,约定余下的本金、利息及还款时间,并明确原借据作废或由还款人收回原借据;

5、当借款人委托他人代为收款时,一定要求借款人出具委托他人代其收款的书面委托书并由被委托人(形式收款人)出具收据;当出借人委托他人代为转款时,一定要在转款用途或备注处注明系代***(出借人)借出款项;

6、在双方有多笔借款或经济往来时,对于每笔借款、还款一定要加注清晰的备注,避免被对方指鹿为马;

7、要勤对账,保留书面证据或必要的电子凭证。

8、如涉及借款担保,在结清借款时,应让出借人在收据上写明“原借款担保责任全部解除”。

9、当借款已全部结清时,出借人应将原借据当面销毁,或当面加注款已还清,或由借款人收回,也可以在向借款人出借齐全的还款手续时继续由出借人保管。

10、出借资金来源合法,不谋求超出法律保护的高额利息,实事求是,诚信为本。

做到上述几点,不会让你借出了钱,款项收不回来又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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