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协议书 版权声明—赡养老人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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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协议书 版权声明—赡养老人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赡养老人协议书 版权声明—赡养老人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1.要建设“优风”也是法律的规定吗?

案情

老纪的父亲年轻时是位老红军,不仅在外保持着当红军时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在家里也要求家庭成员之间互敬互爱。老纪在这样的教育下长大,非常认同父亲的观点。父亲去世后,他继承父亲的遗志,按照父亲生前那样管理自己的家庭。他要求家庭成员之间要互谅互让、尊老爱幼,有困难时互相帮助。除此之外,老纪还经常教育自己的儿女,告诉他们结婚后要对自己的另一半忠实坦诚。老纪的大儿子结婚后,自认为摆脱了父亲的控制,常常夜不归宿,甚至发展出了婚外情。老纪得知后十分气愤,儿子却振振有词:“你那些观点都是老古董了,现在的年轻人都向往自由,你那些老一套管不着我!”那么,儿子的说法正确吗?

解析

为了使社会更加和谐,家庭关系更加融洽,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家庭氛围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在上面的案例中,老纪管理自己家庭的方法不仅能够使家庭氛围更加和睦,也符合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立法者期望实现并乐于看到的。而大儿子的任性妄为不仅会让家人悲伤难过,更为《民法典》所排斥,是应该受到谴责的。在当今这个民主和谐的社会中,每一个公民都有追逐自由的权利,但这并不代表公民可以任意行事。公民应当在法律允许且不妨碍他人的情况下合法行使权利。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指的是哪些人?

案情

老张今年七十岁。五年前,他的原配妻子因心脏病离开了人世。之后,老张在老年大学认识了现在的妻子黄雨。两人恋爱时,老张的儿子小张就对两位老人的关系表示了明确的反对。小张觉得,母亲去世还不到两年,父亲就要再娶,这是对母亲的不尊重。但是老张并没有听儿子的话,依然与黄雨领取了结婚证。小张得知后,除每个月按时给老张打赡养费外,几乎不再和老张往来。前不久,老张突发急病,被送到医院抢救,黄雨连忙通知小张。小张得知黄雨签署了病危通知书后,气急败坏,声称病危通知书只有亲属才能签,黄雨只是老张的二婚对象,没有签字的权利。那么,黄雨可以签署病危通知书吗?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又包括哪些人呢?

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的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也就是说,一个人在法律意义上的“亲属”不仅包括与其有血缘关系的人,其配偶以及婚姻存续期内其配偶的亲属,在法律上都属于此人亲属的范围。

在上面的案例中,老张与黄雨虽然是二婚,但是两人已经领取了结婚证,婚姻合法有效,作为老张的配偶,黄雨在法律上当然是老张的亲属,并且属于近亲属、家庭成员。小张的错误认知不仅来源于他对黄雨的偏见,也来源于他对我国民事法律的不了解。另外,作为子女,小张怀念母亲的心情令人动容,但这并不是他对老人婚姻自由横加干涉的理由。作为老年人,需要的不仅是物质上的满足,更是精神上的寄托。当子女无法时刻陪伴在孤寡父母身边时,帮父母重新寻求一段“黄昏恋”也未尝不是个好选择。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3.干涉子女婚姻违法了吗?

案情

杨某年轻时遇人不淑,刚生下女儿小杨,前夫就离她而去。这些年来,杨某独自一人抚养小杨,吃了不少苦,受了不少累。为了不让女儿步自己的后尘,小杨谈的每个男朋友,杨某都要亲自把关,只要男方有一点儿不如她的意,她就恨不得一哭二闹三上吊,逼着小杨分手。小杨马上就要三十岁了,着急想要成家,便相亲认识了小秦。两人经过相处,彼此都很满意,便将结婚的事情提上了日程。没想到,杨某知道后,以小秦看起来不踏实为由,勒令小杨不许再和他来往。小杨不愿意,杨某便把她关在房间里,不让她出门。那么,杨某这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行为,是合法的吗?

解析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民事性质的法律就是《婚姻法》。这不仅仅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大进步,也表明了我国人民对旧社会包办婚姻、干涉子女婚姻自由这一封建陋习的唾弃。2021年生效的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当然也将婚姻自由这一原则纳入了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和一千零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对婚姻自由进行干涉。同时,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也有关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相关规定。在新中国,无论是父母还是子女,在法律上都是独立完整的个体,子女不再是父母的附属品,父母也不应对成年子女的行为横加干涉。在上面的案例中,杨某心疼女儿、希望女儿过得幸福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方法过于极端。如果女儿的未婚夫确实有品行上的问题,杨某可以循循善诱,而不应当采取强迫方式使女儿妥协。杨某拘禁女儿的行为不仅为《民法典》所不容,还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4.女儿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父母可以代为申请人身保护令吗?

案情

老姜老两口膝下只有一个独生女小姜,从小到大,老姜对小姜是捧在手里怕摔着,含在嘴里怕化了,舍不得她受一点儿委屈。小姜大学一毕业,便与大学时的男朋友小梁结了婚,婚后不久,两人便有了爱的结晶。可谁能想到,自从小姜怀孕以后,小梁便总是在外面鬼混到半夜才回家。回家后,喝多了的小梁还会对小姜拳打脚踢。为了肚子里的孩子,小姜含泪忍下了小梁的虐待,可孩子出生后,小梁不仅没有收敛,反而变本加厉地对小姜实施家暴。小姜忍无可忍,向小梁提出离婚。小梁一听,狠狠地把小姜打了一顿,并且抢走了小姜的身份证,把她锁在家里不让她出门,小姜只能偷偷给父母打电话求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老姜夫妇可以代替小姜申请人身保护令吗?

解析

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长期性的特点,许多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长期面临无苦可诉的局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在2016年正式实行了《反家庭暴力法》。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也就是说,遭受家暴的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确有困难时,父母作为其直系亲属,当然享有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利。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姜长期遭受小梁的家庭暴力,并且被小梁非法拘禁在家中,无法亲自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来摆脱困境。在这种情况下,老姜夫妇作为小姜的父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代替小姜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5.儿媳妇隐瞒了不能生育的疾病而与儿子结婚的,儿子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吗?

案情

老刘的儿子小刘与儿媳小米是通过相亲认识的,小米人长得漂亮,又是名校毕业,小刘一眼便相中了她,随即对她展开了追求。恋爱时,小刘曾不止一次地表示,自己十分喜爱孩子,婚后希望能生育两个宝宝。恋爱一段时间后,两人决定结婚。婚后过了三年,小米始终没能怀上孩子,小刘担心是两人的身体出现了问题,便提出要和小米一起去医院看病。但是,小米一直找借口不去医院,问起原因来也是支支吾吾。在小刘的一再逼问下,小米终于说出了实情:原来,小米因幼年事故丧失生育能力,根本无法生育孩子。小刘一时间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便回到家中与老刘商量此事。老刘听后,建议小刘可以去法院请求撤销与小米的婚姻。那么,法院会支持小刘的请求吗?

解析

要解决上面案例中小刘的困境,关键要弄清楚小刘与小米的婚姻是否为可撤销婚姻。所谓可撤销婚姻,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有瑕疵,依法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可以向有关机关请求撤销的婚姻。在2021年生效的我国《民法典》中,除因胁迫而成立的婚姻外,新增了另一种可撤销婚姻的情形——隐瞒重大疾病而成立的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也就是说,在结婚前,结婚双方均对对方的重大疾病具有知情权。在上面的案例中,小米不能生育,小刘却迫切希望拥有自己的后代,小米明明知道这一点却隐瞒不说。在小刘的知情权没有得到保证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小刘撤销婚姻的权利。小刘可以自知道小米病情的一年之内,向法院请求撤销他与小米的婚姻。两人的婚姻撤销后,该婚姻不再受到法律保护,小刘与小米之间也不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6.儿子婚后不久离婚了,为儿子置办的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案情

老卢的儿子小卢今年已经三十四岁了,依然没有结婚。小卢以前倒是谈过几个女朋友,但都不了了之,再加上他平时工作忙,不知不觉就拖成了“大龄剩男”。不仅仅是小卢自己着急,老卢也愁得睡不好觉,到处托朋友给小卢介绍合适的对象。终于,小卢认识了二十五岁的小赵。小赵年轻漂亮,条件很好,小卢一眼就相中了她。小赵答应嫁给小卢,但前提是小卢家必须拿出二十万元的彩礼。为了儿子的终生幸福,老卢只能拿出二十万元让小卢结了婚。婚后,小卢发现,他与小赵的相处时间太短,对彼此都不了解,性格有很多合不来的地方。无奈之下,这段婚姻只维持了短短半年就匆匆结束了。小卢离婚后,老卢突然想起那二十万元彩礼,他想知道,儿子的婚姻不过维持了短短半年,能要求小赵退还彩礼吗?

解析

老卢与小卢无法要求小赵退还彩礼。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请求的情形有三种:(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时,给付彩礼的一方才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

在上面的案例中,虽然小卢向小赵给付了高额彩礼,但两人已经领取了结婚证,并且确实共同生活了半年,给付彩礼后也并未造成小卢或者老卢生活困难,他们的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小卢与老卢要求小赵退还彩礼的请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7.女儿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老人可以代其起诉离婚吗?

案情

老程认为,他这一生最大的成就,就是将女儿程雪抚养长大。程雪长得很漂亮,从小就学习舞蹈,长大后顺利考入舞蹈学院,成为了一名舞蹈演员,是老程心中的骄傲。可是,天不遂人愿,程雪婚后不久便出了车祸,虽然保住了生命,却失去了双腿,并且损伤了大脑,从此生活不能自理。程雪的丈夫夏某不仅不好好照顾程雪,还每天出去鬼混,一不高兴就殴打程雪出气。老程看着痴痴傻傻的女儿老泪纵横,他想将女儿带走,却被夏某拦住。夏某声称,只要程雪一天是他老婆,老程就别想把程雪带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老程可以代替程雪起诉离婚吗?

解析

要解决上面案例中的问题,首先要撤销夏某对程雪的监护人资格。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时,有关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应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夏某不仅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还长期殴打程雪,已经对程雪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老程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夏某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并有权取得程雪的监护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二条规定,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老程取得程雪的监护人资格后,有权利代替程雪提起离婚诉讼,从而帮助程雪摆脱夏某的魔爪。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8.老人想离婚,子女有权阻拦吗?

案情

王秀今年六十三岁,是一名老实巴交的农村妇女。四十年前,她经人介绍嫁给了同村的李大宝。结婚后,李大宝觉得自己为了娶王秀出了不少彩礼,得在王秀身上找补回来,于是每天对王秀呼来喝去,还常常给她脸色看,即使是在王秀怀孕期间也不例外。后来,王秀想和李大宝离婚,但听人说女人离婚就是败坏家风,不守妇道,又担心儿子李小宝没了父亲会被人嘲笑,只能把眼泪往肚子里咽。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观念越来越开放,王秀见李小宝也已经成家立业,终于决定要与李大宝离婚。可谁知,李小宝听说后坚决反对,认为王秀这么大年纪还要离婚太丢人了,甚至以将来不对王秀尽赡养义务相威胁。那么,李小宝的行为合法吗?

解析

同年轻人一样,老年人也拥有婚姻自由,不仅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都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在上面的案例中,王秀与李大宝的婚姻生活并不幸福,虽然已经年逾花甲,但她依然享有自由离婚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李小宝以不对王秀尽赡养义务相威胁阻拦母亲离婚,不仅违反了法律中禁止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规定,也违反了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的规定,于情于理,都应当受到谴责。老年人虽然年纪大了,但依然拥有追求幸福的自由和权利,这种权利不仅仅是法律赋予的,更是人人生来就有的,作为子女应当理解和尊重。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9.爷爷怀疑自己的孙子不是亲孙子,可以向法院申请做亲子鉴定吗?

案情

老宋的儿子小宋刚工作没几年,就带回了女朋友小沈。小宋对老宋表示,小沈的肚子里已经怀了他的孩子,他要对小沈负责,和小沈结婚。老宋见小沈浓妆艳抹,打扮得花枝招展,十分不喜欢她,但考虑到小沈肚子里还怀着他们老宋家的骨肉,只能无奈答应了小宋和小沈的婚事。两人结婚后,没过几个月,小沈就生下了儿子小伟。随着小伟一天天长大,老宋心里的疑惑一天比一天多。他对着小伟左看右看,怎么看都觉得小伟和小宋长得一点儿都不像。老宋将心中的疑虑告诉小宋,小宋让他不要胡思乱想。老宋考虑再三,觉得不能让儿子吃这个大亏,便向法院提出做亲子鉴定的请求。那么,法院会支持老宋的请求吗?

解析

要判断法院是否会支持老宋的主张,要先确定老宋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由此条规定可以看出,有权请求法院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主体有三个,分别是父亲、母亲以及成年子女。

在上面的案例中,老宋认为小伟与小宋长得不像,怀疑小伟并不是小宋的亲生儿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为小伟与小宋做亲子鉴定。由于老宋并不是小伟的父亲,只是小伟的爷爷,他并不在法律规定的有权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当中,法院不会支持他的请求。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10.老人的田地由儿女种植的,收成应该归老人还是儿女?

案情

老吕头在村里承包了一片耕地,多年来,他靠着这块地为家里盖起了二层小楼,还供儿子小吕念完了大学又结了婚。随着年纪的增长,老吕头逐渐觉得自己开始力不从心,每次在地里干不了多长时间活就累得气喘吁吁。但倔强的老吕头不肯服老,坚持要亲自下地干活,结果不慎扭到了腰。老吕头住院后,小吕自告奋勇,表示自己愿意帮老吕头照顾田里的庄稼。小吕雇了几个人,在老吕头的耕地里劳作。一开始,田里的收益小吕都分文不差地交给老吕头,但渐渐地,交给老吕头的数目越来越少,直到最后,小吕一分都不给老吕头了。老吕头给儿子打电话询问怎么回事,没想到儿媳妇在电话里理直气壮,声称地是小吕种的,钱当然应该归小吕,老吕头有每个月的赡养费就够了。那么,儿媳妇的说法正确吗?

解析

对于上面案例中涉及的问题,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作出了规定: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也就是说,当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老年人手中时,帮助老年人代管其承包的土地是子女的义务,应当积极履行,收益当然归老年人所有。

在上面的案例中,老吕头因病无法照看自己承包的耕地,小吕帮助老吕头照管耕地是小吕应该做的,而不能将其当作为自己谋利的手段。作为子女,在父母年老后要承担的义务不仅仅是按时向老人给付赡养费这么简单,还应该从方方面面照管老人的生活,为老年人生活上提供便利,心理上提供支持。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11.子女遗弃或虐待老人的,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案情

魏某今年七十岁,她丈夫走得早,自己一个人辛辛苦苦将儿子大毛抚养长大。一年前,魏某因脑血栓瘫痪在床,不仅生活不能自理,甚至连句完整的话都说不出来。大毛和儿媳妇小张嫌麻烦,不愿意亲自照顾魏某,就为魏某雇了一个保姆。保姆觉得照顾魏某过于辛苦,大毛又不肯多给些工资,便辞职不干了。保姆辞职后,大毛一直找不到合适的新保姆,只能硬着头皮亲自照顾母亲。魏某吃喝拉撒都需要人帮忙,日子一长,大毛感到很厌烦,经常打骂魏某,有时还不给她饭吃。小张见状,便给大毛出主意,让他趁晚上没人偷偷将魏某扔出去,反正也不会有人知道。大毛听后,便趁着夜晚,偷偷将魏某扔到了公园里。请问,大毛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解析

无论是在道德层面还是在法律层面,父母都对儿女有抚养的义务,儿女都对父母有赡养的责任。不愿赡养老人,虐待、遗弃老人的行为是为人所不齿、为法所不容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在上面的案例中,魏某瘫痪在床无法独立生活,大毛狠心将其遗弃,不仅要受到道德谴责,还将面临行政处罚。

对于遗弃家庭成员这种恶劣的行为,我国《刑法》也进行了规制。《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说,如果大毛遗弃魏某的行为有其他恶劣情节,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他将面临的不仅是行政处罚,还有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2.夫妻离婚都不愿意抚养孩子,老人可以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吗?

案情

小陆从小学习就不好,初中毕业后勉强上了个技校,刚满二十二岁就在父母的安排下认识了二十一岁的小凤,并与小凤结婚了。虽然结了婚,但是小陆与小凤的相处时间并不长,没什么感情基础。小凤怀孕时,小陆与同单位的小花很谈得来,逐渐发展出了婚外情。后来,小陆和小凤的孩子小虎出生了,小虎三岁时,小凤发现了小陆的出轨行为,十分气愤,立刻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确定小虎的抚养权时,小陆觉得自己不会照顾孩子,孩子是个拖累;小凤觉得自己还年轻,带着孩子不好再嫁。一时间,竟然无人愿意抚养小虎。小陆的母亲李月心疼小虎,便提出由她来抚养小虎。那么,李月可以取得小虎的抚养权吗?

解析

俗话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天然对子女负有教导、抚育的义务,在法律中也是如此规定的。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也说明,作为父母,既然将孩子带到了这个世界上,就应当负起责任,将子女养大成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条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也就是说,离婚诉讼的双方均不愿意取得抚养权时,法院有权决定先由一方暂时抚养。在上面的案例中,小陆虽不愿意抚养小虎,但是李月有抚养小虎的意愿,虽然她无法直接取得小虎的抚养权,但是法院可以依据李月的抚养意愿裁定暂时由小陆先行抚养小虎。如果抚养权最终确定后,另一方依然不履行抚养小虎的义务,小虎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条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13.父母双亡的孩子,祖父母对其有抚养义务吗?

案情

小林与小柳是夫妻,两人十分恩爱,婚后不久便有了爱的结晶。女儿小静六岁时,恰逢十一黄金周,小林与小柳决定带着小静一起去旅游,顺便给小静庆祝生日。就在出游路上,一家人乘坐的车辆遭遇了重大车祸,为了保护小静,小林与小柳一起将小静牢牢护在怀里。最终,小静只受了些轻伤,而小林和小柳却永远地离开了这个世界。小静小小年纪就失去了父母,爷爷奶奶成了她唯一的亲人。奶奶看小静可怜,就提议将小静接来抚养,但是爷爷重男轻女,嫌弃小静是个女孩,坚决不同意奶奶的提议。那么,爷爷不愿抚养小静的行为是合法的吗?

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未成年人父母双亡后该由谁来担任监护人的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父母去世后,按照法律规定,祖父母与外祖父母是法定的第一顺位负有监护人义务的主体。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静父母双亡,唯一的亲人就是爷爷奶奶,按照法律规定,爷爷奶奶就应当担负起抚养小静的责任。对于小静来说,能够有爷爷奶奶在身边会对她的成长更为有利;对于爷爷奶奶来说,小静是小林生命的延续,抚养小静也能让他们不再沉浸于失去儿子的痛苦之中。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人情上,由爷爷奶奶抚养小静都是最好的选择,爷爷不愿抚养小静的行为是违法的。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14.新生儿可以随奶奶的姓氏吗?

案情

小潘与妻子小余是大学同学,两人感情很好,一毕业就结了婚,婚后不久小余就怀孕了。小余怀孕后,小潘的母亲丁梅找到小潘,表示想和小潘商量点儿事。原来,丁梅当年怀着小潘时,小潘的父亲出轨,丁梅一气之下便离了婚,独自一人将小潘抚养长大。丁梅想让小潘随自己姓,但是小潘父亲坚决不同意,便没有给小潘改姓。如今小潘也即将拥有下一代,丁梅便想让小潘的孩子能随她的姓,也算了却她一个心愿。小潘将母亲的想法与小余商量了一下,小余通情达理,痛快地答应了。可是,到了给孩子上户口的时候,小潘却遇上了难题:工作人员表示孩子随奶奶姓是违规的。小潘怎么也不明白,母亲丁梅是孩子的亲生奶奶,想让孩子随奶奶的姓也不行吗?

解析

要解决上面案例中小潘的疑惑,就要先清楚按照法律规定,自然人的姓氏可以如何选择。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也有权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也就是说,自然人以随父或母姓为原则,以随其他直系血亲长辈(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的姓氏为例外。

在上面的案例中,丁梅辛苦一生独自将儿子抚养长大,其中付出的艰辛可想而知,她希望让孙子随自己姓的要求是可以理解的。并且小潘对于孩子的姓氏并没有擅自决定,而是经过与妻子讨论后一致决定让孩子随奶奶的姓,完全合情合理合法,工作人员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

15.儿媳妇对患精神病的儿子不管不顾,老人可以请求做其监护人吗?

案情

老高的儿子小高今年三十四岁,名校博士出身,在外企工作。就在所有人都认为小高前途不可限量时,小高却突然罹患精神疾病,每天疯疯癫癫,完全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老高夫妇为小高愁白了头,可奈何二老与儿子身处两个城市,只能叮嘱儿媳晓英好好照顾小高。小高生病后,总是大小便失禁,晓英嫌脏,不愿意替小高清理,经常只给小高留下一点儿吃的就大半个月不回家。老高得知后非常气愤,要求晓英与小高离婚。但是晓英贪图小高的房产,坚决不同意离婚。无奈之下,老高只能一纸诉状将晓英告上了法庭。那么,老高可以请求法院将小高的监护人变更为自己吗?

解析

老高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监护人的请求。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出于危困状态,有关个人或者组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配偶担任监护人时,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有权向法院申请更换监护人。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高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妻子晓英作为他的监护人,并没有尽到该尽的责任,小高不仅日常生活得不到照料,甚至还要忍饥挨饿。在这种情况下,老高作为小高的父亲,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晓英的监护人资格,并申请法院指定自己为小高的监护人。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16.小女儿上大学后总是跟家里要钱,老人还有给付抚育费的义务吗?

案情

老张夫妇年近五十才有了女儿心心。心心一出生,便备受宠爱,虽然老张与妻子只是普通工薪族,但还是尽力满足心心所有的要求。久而久之,心心养成了大手大脚的习惯,对金钱也没什么概念。心心高中毕业后,考上了外省的大学。在学校里,心心看见什么喜欢的东西都要买,还时不时请同学出去吃饭聚会。老张老两口已经退休好几年了,对于心心的铺张浪费有些力不从心,便狠下心对心心说,如果她再这样,他们就不再给心心提供生活费了。谁知,心心却理直气壮地表示,只要她还在上学,老张夫妇就有给她生活费的义务。那么,心心的说法正确吗?

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对于此规定中“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对其作了进一步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在上面的案例中,心心已经离开家去外省读了大学,虽然还是在上学,但是心心的情况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情形,老张夫妇不再负有给付心心抚养费的义务。老张夫妇将心心抚养长大,并坚持负担心心读大学后的生活费,不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情感上都尽到了父母的义务。而心心作为子女,也不应将父母的付出视为理所应当,应关心体谅父母,才能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氛围。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17.儿子英年早逝,儿媳无力抚养孩子而欲将其送养的,爷爷奶奶可以获得抚养权吗?

案情

老汪夫妇膝下只有一个儿子小汪。小汪大学毕业后,顺利进入外企工作,并且与大学同学小顾结了婚。小汪与小顾婚后不久,小顾在一次意外中不幸失去了双腿。虽然小顾身体残疾,还因此失去了工作,但是小汪并没有因此嫌弃她,反而更加爱护她。小顾被小汪的真情打动,冒着生命危险生下了两人的女儿倩倩。倩倩出生后,小汪十分高兴,为了给女儿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他申请调到了工资更高但需要经常出差的岗位。一次出差时,小汪乘坐的飞机失事,小汪不幸遇难。小汪去世后,小顾悲痛欲绝。她身体残疾,连自己都无法养活,该如何抚养倩倩呢?正当小顾打算将倩倩送到更好的家庭时,老汪夫妇提出他们愿意抚养倩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老汪夫妇可以取得倩倩的抚养权吗?

解析

老汪夫妇可以取得倩倩的抚养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八条的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法律这样规定,不仅能使刚失去子女的父母得到心灵上的慰藉,也能够使未成年人留在直系亲属身旁长大,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着更为积极的影响。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顾身体残疾且没有工作,小汪去世后,只靠小顾自己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独自抚养倩倩对于小顾来说是过于沉重的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小顾想要将倩倩送养情有可原。同时,老汪夫妇也承受着失去儿子的痛苦,抚养倩倩也能让他们失去儿子的痛苦得到缓解。因此,无论是从情理上还是从法律上,老汪夫妇取得倩倩的抚养权都是理所应当的。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18.女儿离婚后取得抚养权,丈母娘教唆女儿不让孩子父亲探望,违法了吗?

案情

庄慧的女儿王莎与丈夫小刘感情不和,平时总是吵架,小刘还时常夜不归宿,对两人的儿子辰辰也不闻不问。王莎无法忍受小刘的冷漠,愤而决定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辰辰还未满两岁,法院便将辰辰的抚养权判给了王莎。王莎带着儿子回了娘家,庄慧得知小刘的所作所为后十分气愤,便对王莎说:“他不仁别怪你不义,反正他不关心孩子,孩子对他也没什么感情,干脆就别再让孩子见他了。”王莎深以为然。于是,每当小刘来探望辰辰时,王莎都百般阻挠,就是不让小刘和辰辰见面。小刘忍无可忍,将王莎告上了法庭。那么,庄慧教唆女儿王莎阻止小刘探望辰辰的行为违法了吗?

解析

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是常有的,但是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联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中断,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在法律上当然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对于另一方的协助义务,我们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加以理解: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也就是说,在上面的案例中,庄慧与王莎阻止小刘探望辰辰,小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对王莎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来保障自己的探视权。

王莎与小刘虽然已经离婚,但是辰辰与小刘之间的父子血缘关系是无法剪断的。为了辰辰更好地成长,王莎也应当积极协助小刘对辰辰进行探望,保证辰辰成长过程中父亲的位置没有缺失。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19.六十多岁的老人还能收养子女吗?

案情

老江与妻子朱霞今年已经六十五岁了,两人的儿子小江是一名人民警察。一年前,小江在一次任务中光荣牺牲。老江夫妇得知这个噩耗后,每天以泪洗面,直到最近才逐渐从失去儿子的悲痛中走出来。夫妇俩骤然变成了失独老人,非常向往儿孙绕膝的感觉。可是他和朱霞年纪都大了,已经没有了生育能力。老江便和朱霞商量,两人经济条件比较好,可以去福利院收养一个孩子,以后也能给他们两人养老。可是,朱霞却有些犹豫。她认为她和老江已经这么大岁数了,福利院不会同意他们的收养申请的。那么,像老江与朱霞这样六十多岁的老人,还能够收养子女吗?

解析

要想解决老江夫妇的顾虑,先要清楚我国《民法典》中关于收养人条件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法律对收养人只有最低年龄限制,而无最高年龄限制,也就是说,六十五岁的老江夫妇在年龄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的。另外,老江夫妇虽然年龄比较大,但是两人的身体都很健康,经济条件也较为优越,完全可以承担一个孩子成年以前所需要的费用。况且,老江夫妇培育出了一位为人民英勇牺牲的儿子,说明两人的教育方式可圈可点,家庭氛围也十分适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因此,老江夫妇符合收养人的条件,可以收养子女。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20.被养子女虐待后,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吗?

案情

老张与妻子刘某年过四十还没有孩子,两人去医院检查,被医生告知老张患有不育症,恐怕此生都无法拥有自己的孩子了。得知这个消息的夫妻两人伤心过后,决定到福利院收养一个孩子。经过到福利院与孩子们相处,两人最终决定收养小木作为自己的儿子。老张与刘某办理收养手续后,对小木视如己出,在生活和学习上都努力为他提供最好的条件。但是小木并不珍惜老张夫妻的付出,从初中开始,就总是逃课出去和狐朋狗友鬼混,高中读了一半就被学校劝退了。小木退学后,老张到处托关系,总算让小木去读了技术学校。小木从技术学校毕业后,只能找到一份勉强糊口的工作。如今老张和刘某均已退休,身体也不好,常常需要去医院看病。小木认为两人是他的拖累,经常对他们非打即骂。老张看到自己辛辛苦苦拉扯大的孩子如今却这样恩将仇报,留下了伤心欲绝的眼泪。那么,面对小木的虐待,老张可以怎么做呢?

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虽然不具有血缘关系,但是法律将他们拟制为血亲,同样要尽到血亲间的义务。在本案中,老张老两口合法收养了小木,并尽心尽力对小木尽到了抚养义务,小木对老张与刘某进行虐待,无论是从道德上,还是从法律上,都是毫无道理且无法容忍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正因为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并没有血缘关系,因此法律赋予了他们解除收养关系的权利。老张与刘某仁至义尽却饱受小木虐待,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他们可以向法院寻求救济。收养关系解除后,老张也可以向小木主张补偿其支出的抚养费。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21.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会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自动恢复吗?

案情

小裴五岁时,亲生父母生了弟弟,便开始嫌弃她是个女孩,将她送给了同村的周大强。周大强与妻子苗晓梅一直没有子女,便将小裴当亲生女儿抚养。小裴上大学后,苗晓梅因病去世。周大强沉浸在失去妻子的悲痛中,每日借酒消愁,甚至染上了赌瘾。为了偿还周大强的赌债,小裴在兼顾学业的同时,还要打好几份工,没多久就病倒了。小裴劝周大强戒掉赌瘾,但是周大强非但不听,还以自杀相要挟,逼着小裴把钱交出来。无奈之下,小裴只能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周大强的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小裴的亲生父母找上门来,声称小裴现在又是他们的女儿了,要求小裴每月向他们支付赡养费。那么,小裴亲生父母的要求合理吗?

解析

上面案例主要涉及的问题是,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自动恢复。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也就是说,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是自动恢复的,而是需要双方协商进行确定的。生父母放弃生子女这一行为,在人伦和情感上都十分复杂,这条规定也能给予被弃养的成年子女一个自主的选择权。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裴已经上大学了,是一名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虽然她已经与养父周大强解除了收养关系,但是她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与亲生父母协商确定,在确定之前,她不必承担对亲生父母的赡养义务。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22.留守儿童打伤人,监护他的奶奶应该赔偿吗?

案情

王花住在农村里,务农为生。她的儿子与儿媳妇都在城里打工,只留下他们的儿子小飞委托王花照顾。王花平时非常溺爱小飞,把小飞宠得飞扬跋扈,平时在村里横行霸道,经常欺负别人家的孩子。久而久之,其他孩子都变得不喜欢小飞,玩游戏时也总是把他排除在外。小飞气不过,就把这件事告诉了王花。王花告诉小飞:“谁要是不跟你玩游戏,你就把他打一顿,反正小孩子之间打闹是常有的事。”小飞听后,就把排挤他的小斌打了一顿。第二天,小斌的家长气势汹汹地来到王花家里,表示小斌被小飞打得耳膜穿孔,要求王花赔偿医药费。王花却说,这是小飞父母该管的事情,和她没有关系。那么,王花的说法正确吗?

解析

上面案例涉及委托监护人是否应当为被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监护人因外出务工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受托人即为未成年人的委托监护人,需要暂时代替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受托人并不是未成年人真正的监护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在上面的案例中,王花作为小飞的奶奶,代替儿子和儿媳照顾小飞,不仅需要照顾小飞的生活起居,也需要对小飞进行教育、引导。当小飞欺负其他孩子时,王花不仅没有教育小飞与其他孩子团结友爱,还鼓动小飞殴打别人,这种行为无疑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因此,王花对于小飞打伤他人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23.解除母子关系协议书有效吗?

案情

马萍有一个儿子,名叫徐壮。自从十年前丈夫去世,马萍便独自一人抚养儿子,吃了不少苦头。然而,徐壮却丝毫不体谅母亲的难处,早早辍学,在社会上认识了许多狐朋狗友,经常到酒吧去喝酒蹦迪。在这些所谓“朋友”的带领下,徐壮染上了毒瘾。为了,他不惜向马萍撒谎要钱,等马萍发现不对劲时,为时已晚。得知真相的马萍立即将尚未成年的徐壮送到戒毒所,可是每次从戒毒所出来,徐壮都忍不住再次吸食毒品。面对徐壮的一次次承诺、一次次复吸,马萍彻底寒了心。她流着泪写下一纸解除母子关系协议书,并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请问,马萍书写的这份解除母子关系协议书,能够具有法律效力吗?

解析

马萍书写的解除母子关系协议书,无论是否得到徐壮的同意,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我国《民法典》的第八条规定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这表示,民事主体实施的一切民事行为都不得与公序良俗原则相违背。具有血缘关系的母子之间解除母子关系这一行为,并不符合大众的要求,也有违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

同时,《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一规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任意违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想要通过解除母子关系协议来规避父母子女之间互负的义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见,上面的案例中,徐壮尚未成年,马萍依然对他负有抚养义务,是不能通过解除母子关系协议来规避这种义务的。马萍写下的解除母子关系协议,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都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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