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一次性补偿协议书怎么写、工伤一次性补偿协议书怎么写范本
工伤事故发生后,很多企业为了方便、为了更少的赔付,会与急需用钱的劳动者签订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来一个一次性了断。那么,这种一次性赔偿协议是否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不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先来看看上海的一案例。
2018年11月10日,被告进入原告处从事电工工作,2019年5月10日,被告在工作中从架子上坠落受伤。2019年8月3日,原被告就被告的工伤事故赔偿达成协议,并签订《工伤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
该协议书约定:经双方协商同意,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二次手术费、伤残补助金等一切费用、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贴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部费用合计90,000元。被告配合原告进行伤残鉴定,保险手续。协议签订之后,被告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原告主张赔偿任何费用。保险理赔鉴定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理赔所得的一切款项均归原告所有,没有异议;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同时被告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原告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2019年11月29日,被告的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
鉴定结果出来后,经询问律师,得知协议赔偿额与法律规定可以得到的数字相差较大,被告开始反悔,并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先后历经仲裁、法院一审和二审等法律程序。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了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劳动者因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对自身的权利认识不充分,与用人单位相比,明显处于劣势地位。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时,相应伤残等级鉴定并未作出,刘某某面临医疗费用开支且不具备相关专业能力,此种情形下双方达成的协议有失公平。法院依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因工致残等级赔偿确定刘某某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并无不当。

